
教坊。 唐 杜甫 《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序》:“自高头 宜春 、 梨园 二伎坊内人,洎外供奉舞女,晓是舞者, 圣文神武皇帝 初, 公孙 一人而已!” 仇兆鳌 注:“伎,一作教。”
伎坊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专门培养、训练和管理歌舞艺人的官方机构或场所,尤以唐代为典型代表。以下从词典释义、词源结构及文化背景三方面详细阐释:
据《汉语大词典》释义,“伎坊”指唐代宫廷中掌管乐舞、百戏表演的官署,隶属太常寺管辖,是教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包括:
本义为“技艺、才能”,《说文解字》释为“技,巧也”,后专指歌舞、杂技等表演艺术。在唐代文献中,“伎”常与“妓”互通,但“伎坊”强调其艺术职能,非后世狭义所指。
原指城市中的里巷或手工业作坊,此处引申为官方管理的专职机构,如唐代长安设“左教坊”“右教坊”,均位于宫城附近。
伎坊制度始于隋代,至唐玄宗时期臻于鼎盛。开元二年(714年),玄宗于长安、洛阳分设教坊,将原属太常寺的俗乐(燕乐)划归教坊管理,伎坊成为俗乐演出核心机构。其艺术成就对唐宋词乐、戏曲发展影响深远,如教坊曲调《霓裳羽衣曲》即为唐代燕乐典范。宋代沿袭唐制,但逐渐衰落,元代后职能并入其他官署。
参考资料:
“伎坊”是一个具有历史背景的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来源综合解读:
机构解释:多数资料(如、)指出“伎坊”即教坊,是古代管理宫廷音乐的官署,负责培养乐工、编排歌舞等。例如杜甫在《观公孙大娘弟子舞剑器行序》中提到“宜春、梨园二伎坊”,仇兆鳌注“伎”同“教”,印证了这一用法。
字义拆解:
唐代文献中,“伎坊”多用于宫廷音乐机构。如杜甫诗中提到的“高头宜春、梨园二伎坊”,表明其与皇家乐舞密切相关(、)。
部分资料(如)将其视为成语,解释为“技艺高超的工匠或艺人”。但此用法在古籍中较少见,可能与现代误读有关,建议以“教坊”为首选释义。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唐代典章制度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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