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验;印证。《左传·襄公十年》:“使 王叔氏 与 伯舆 合要, 王叔氏 不能举其契。” 杨伯峻 注:“合要,谓前此两方相争之罪状、证辞等取而合之。” 宋 曾巩 《史馆申请三道》:“欲使名臣良士,言行功实,传之不朽,为人子孙者,亦宜知父祖善状,合要显扬,使得见於国史,以称为人后嗣之义。”
“合要”的汉语词典释义详解
“合要”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语境和文献色彩的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向核对、验证,尤其指在重要事务或司法程序中核对证据、文书或盟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以下从词典角度详细解析其含义及用法:
“合要”的本义强调对照核实的行为。
整体释义:指将相关文书、证据或盟约条款进行比对、核对,以验证其真实性、一致性或是否符合约定。这一过程常用于司法、外交(如盟誓)或行政事务中,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约束力。
“合要”主要见于先秦及秦汉典籍,尤以《周礼》《左传》为代表:
《周礼·秋官·乡士》:
“辩其狱讼,异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职听于朝。司寇听之,断其狱、弊其讼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丽其法以议狱讼。狱讼成,士师受中;协日刑杀,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期。”(郑玄注:“‘会其期’谓合要也。”)
此处“合要”指在特定日期(王亲临之时)核对判决文书与案情证据,以决定是否赦免死罪。
来源:中华经典古籍库(《周礼注疏》)
《左传·文公六年》:
“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杜预注:“诸侯每月必告庙听政,因朝宗庙。文公以闰非常月,故阙不告朔。怠慢政事,虽朝庙,则合要不具。”)
杜预注中的“合要”指核对朝政记录与礼制要求是否完备,暗示文公未严格执行礼制。
来源: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左传》)
特指古代司法中核对供词、证据与判决文书的关键步骤,确保审判公正(如《周礼》例)。
用于盟誓仪式后核对盟书副本,以验证各方遵守条款(见于先秦盟誓制度)。
引申为对重要公文、记录的定期核查,保障政令执行(如《左传》例)。
现代汉语中,“合要”已非常用词,但其“核对要点”的核心逻辑仍存于以下概念:
参考文献来源说明
本文释义基于古代经典文献(《周礼》《左传》)及权威注疏(郑玄、杜预),并参考《汉语大词典》《古代汉语词典》等工具书对“合要”的条目解析。因古籍原文无直接网络链接,文献依据可追溯至:
“合要”一词在不同语境中有两种主要解释,需结合文献来源和权威性进行辨析:
一、核验/印证(主流解释) 根据汉典及多部古籍记载,“合要”指对证词、契约等材料的核实验证,常见于法律或历史记录场景。如《左传·襄公十年》记载周王命王叔氏与伯舆“合要”,即要求双方核对争议的书面证据()。
二、关键部分(现代引申义)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解释为“重要的事情”,认为“合”表聚合,“要”表关键,构成复合词()。但此释义未见于古籍,可能是现代语言演变中的引申用法,需谨慎使用。
辨析建议:
附注:、6、7主要解析单字含义,与“合要”整体词义关联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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