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驗;印證。《左傳·襄公十年》:“使 王叔氏 與 伯輿 合要, 王叔氏 不能舉其契。” 楊伯峻 注:“合要,謂前此兩方相争之罪狀、證辭等取而合之。” 宋 曾鞏 《史館申請三道》:“欲使名臣良士,言行功實,傳之不朽,為人子孫者,亦宜知父祖善狀,合要顯揚,使得見於國史,以稱為人後嗣之義。”
“合要”的漢語詞典釋義詳解
“合要”是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語境和文獻色彩的古代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向核對、驗證,尤其指在重要事務或司法程式中核對證據、文書或盟約的真實性與一緻性。以下從詞典角度詳細解析其含義及用法:
“合要”的本義強調對照核實的行為。
整體釋義:指将相關文書、證據或盟約條款進行比對、核對,以驗證其真實性、一緻性或是否符合約定。這一過程常用于司法、外交(如盟誓)或行政事務中,以确保記錄的準确性和約束力。
“合要”主要見于先秦及秦漢典籍,尤以《周禮》《左傳》為代表:
《周禮·秋官·鄉士》:
“辯其獄訟,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旬而職聽于朝。司寇聽之,斷其獄、弊其訟于朝;群士司刑皆在,各麗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士師受中;協日刑殺,肆之三日。若欲免之,則王會其期。”(鄭玄注:“‘會其期’謂合要也。”)
此處“合要”指在特定日期(王親臨之時)核對判決文書與案情證據,以決定是否赦免死罪。
來源:中華經典古籍庫(《周禮注疏》)
《左傳·文公六年》:
“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杜預注:“諸侯每月必告廟聽政,因朝宗廟。文公以閏非常月,故阙不告朔。怠慢政事,雖朝廟,則合要不具。”)
杜預注中的“合要”指核對朝政記錄與禮制要求是否完備,暗示文公未嚴格執行禮制。
來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左傳》)
特指古代司法中核對供詞、證據與判決文書的關鍵步驟,确保審判公正(如《周禮》例)。
用于盟誓儀式後核對盟書副本,以驗證各方遵守條款(見于先秦盟誓制度)。
引申為對重要公文、記錄的定期核查,保障政令執行(如《左傳》例)。
現代漢語中,“合要”已非常用詞,但其“核對要點”的核心邏輯仍存于以下概念:
參考文獻來源說明
本文釋義基于古代經典文獻(《周禮》《左傳》)及權威注疏(鄭玄、杜預),并參考《漢語大詞典》《古代漢語詞典》等工具書對“合要”的條目解析。因古籍原文無直接網絡鍊接,文獻依據可追溯至:
“合要”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文獻來源和權威性進行辨析:
一、核驗/印證(主流解釋) 根據漢典及多部古籍記載,“合要”指對證詞、契約等材料的核實驗證,常見于法律或曆史記錄場景。如《左傳·襄公十年》記載周王命王叔氏與伯輿“合要”,即要求雙方核對争議的書面證據()。
二、關鍵部分(現代引申義)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重要的事情”,認為“合”表聚合,“要”表關鍵,構成複合詞()。但此釋義未見于古籍,可能是現代語言演變中的引申用法,需謹慎使用。
辨析建議:
附注:、6、7主要解析單字含義,與“合要”整體詞義關聯較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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