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奏章检举。《汉书·外戚传下·定陶丁姬》:“ 哀帝 崩, 王莽 秉政,使有司举奏 丁 傅 罪恶。” 汉 王充 《论衡·超奇》:“ 周长生 者,文士之雄也,在州为刺史 任安 举奏,在郡为太守 孟观 上书。”《后汉书·袁安传》:“ 安 与 任隗 举奏诸二千石,又它所连及贬秩免官者四十餘人。”
“举奏”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动词,由“举”和“奏”两个语素构成。《汉语大词典》记载,“举”指检举、揭发,“奏”指向君主呈报,合指官员向朝廷弹劾检举他人过失的法定程序。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百官志》:“刺史班宣,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刺史举奏。”
其核心语义包含三个层面:其一为法律程序性,特指监察体系中“以文书形式呈报”的弹劾制度,如《唐六典》规定御史台“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其二为对象限定性,专指对官吏违法行为的检举,《资治通鉴》胡三省注:“举奏者,举其罪而奏之”;其三为权力层级性,强调下级对上级或监察系统对行政系统的监督权,《宋史·职官志》载监察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举奏”。
该词的语用演变呈现阶段性特征:汉代多用于刺史监察郡守(如《汉书·朱博传》载“刺史不察黄绶,各自举奏”);唐代扩展至中央监察体系(《旧唐书·职官志》云“侍御史掌纠举百僚”);明清时期则固化为制度术语,《明会典》明确“凡文武大臣果系奸邪小人,百官具奏弹劾,科道官举奏”。
“举奏”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通过书面形式向上级或朝廷检举、汇报事务,常见于历史文献中。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含义
“举”指向上级呈报,“奏”指以文书形式上呈,合起来表示通过正式文书检举或陈述事项。多用于官员向君主或上级揭发他人过失或罪行,如《汉书》中记载王莽命人“举奏丁傅罪恶”。
结构与用法
历史用例
该词多见于汉代至魏晋文献,例如:
应用场景
多用于政治与司法领域,强调正式性与权威性。如汉朝规定,对边远地区政绩突出者亦可通过举奏表彰。
“举奏”是古代官僚体系中的一种制度性行为,兼具检举与汇报功能,体现了传统行政中的监督机制。现代汉语中已不常用,但研究历史文献时需注意其特定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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