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署劵约。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局诈》:“某不过欲抽小数於内兄,於将军錙銖无所望。言定如干数,署劵为信。”
“署劵”是汉语中一个历史悠久的复合词,现多写作“署券”。其核心含义指经签署的契约或法律文书,具有凭证效力。以下从词义分解、历史沿革与应用场景三方面作解析:
字义溯源
历史文献用例
该词在明清法律文书中高频出现。例如《大明律·户律》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每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重复典卖者,以所得价钱计赃,准窃盗论,追价还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花利追征给主,依价取赎。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其中“契”即包含署券类文书。
现代应用范畴
在当代语境下,“署券”概念延伸至各类经签署的格式合同、公证书等法律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处的书面合同即属署券范畴。
以上解析综合参考《汉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2012版)、《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版)等权威辞书及法律文献。
“署劵”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方面详细解释:
“署劵”指签署劵约,即通过签字或盖章确认契约或文件的有效性。该词由“署”和“劵”组成:
该词可见于清代蒲松龄的《聊斋志异·局诈》,描述双方约定金额后通过“署劵为信”建立契约关系。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契约形式或《聊斋志异》相关典故,可参考上述来源中的具体例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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