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据。契据分两半,双方各执一半,故称。《管子·问》:“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
别券是古代中国契约制度中的一种法律凭证,特指债务清偿后,债权人返还给债务人的债务凭证部分,作为债务消灭的证明。其核心功能与现代的“收据”相似,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别”意为分离、分剖,“券”指书写契约的竹木简牍或文书。别券即指将原始契约(通常为复份)剖分后,由债权人持有的部分返还给债务人。当债务人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后,债权人需将所持券书交还债务人,双方各自销毁或合并保管,以示债务终结。来源: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对债务凭证的记载。
《唐律疏议·杂律》明确规定:“负债者偿讫,即请本契分付。”即债务清偿后,债权人须归还契约。此处的“分付”即指返还债务人持有的别券部分。来源:《唐律疏议》卷二十六。
别券是古代契约制度中债务消灭的关键凭证,通过“剖券为信”的物理形式和法律程序,保障交易安全与信用秩序。其设计体现了传统法律对契约履行的严谨规范,具有重要的法制史研究价值。
“别券”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分析理解:
基本词义
别券指古代的契据(即书面凭证),通常将契据分为两半,由交易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凭据。这种分券形式主要用于借贷、买卖等场景,以确保双方权益。
结构特点
文献出处
该词最早见于《管子·问》:“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意为统计民间借贷粮食时,有多少家使用了分券契约),体现了古代经济活动中契约的规范性。
补充解析
总结来看,“别券”是古代中国为保障交易公平性而设计的契约形式,通过分券机制降低纠纷风险,反映了早期社会的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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