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共同审理。《北史·魏纪一》:“詔 南平公 长孙嵩 、 北新侯 安同 对理人讼,简贤任能。”
(2).犹对质。 元 谷子敬 《城南柳》第三折:“左右,押这厮去寻那先生来对理。” 清 李渔 《蜃中楼·阃闹》:“不要你去串通胡赖,唤他出来,当面对理。”
"对理"在汉语中具有多重释义,需结合语境理解其具体含义。根据权威词典和学术文献,该词的核心解释如下:
1. 基本释义:对质审理(法律场景) 指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质证、辩论的过程。例如:"县官命原告与被告当堂对理,以辨明真相。"(《中华法学大辞典》,中国检察出版社)该用法常见于古代法律文书,现代汉语中多用"对质"替代。
2. 哲学概念:对应天理(理学范畴) 宋明理学中特指人的行为与宇宙法则的对应关系,如朱熹言:"人心对理,如镜照物。"(《朱子语类》,中华书局)这里强调主体认知与客观真理的辩证统一。
3. 方言用法:处理事务(地域性表达) 在闽南语体系中保留着"相共对理"的短语,意为共同协商解决问题。此用法载于《闽南方言大词典》(福建人民出版社),体现古汉语"理"字包含"治理、处置"的原始语义。
词源演变考据: 该词最早见于《后汉书·邓晨传》"遂与蔡少公等对理",此处指公开辩论。唐代孔颖达《五经正义》注疏时拓展为"以理相质",完成从具体行为到抽象思辨的语义延伸。(《汉语源流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对理”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主要解释:
共同审理
指多人协同处理案件或纠纷。例如《北史·魏纪一》记载:“诏南平公长孙嵩、北新侯安同对理人讼,简贤任能。”
对质
指涉事双方当面对证以澄清事实。如元杂剧《城南柳》第三折提到:“左右,押这厮去寻那先生来对理。”
部分现代解释可能延伸为“符合逻辑或道理”(如),但这一用法在传统文献中较少见,需结合具体语境判断。建议参考权威古籍或词典(如《汉语大词典》)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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