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该赏的立即赏,该罚的一定罚。 清 侯方域 《豫省试策五》:“ 卫嗣君 曰:‘赏立诛必,虽失十 左氏 无伤也;赏不立,诛不必,虽得十 左氏 无益也。’”
“赏立诛必”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成语,强调赏罚制度的明确性和执行力。以下是该成语的详细解析:
赏立诛必(shǎng lì zhū bì)
“赏立”指奖赏的规定必须明确设立;“诛必”指惩罚的措施必须坚决执行。
强调治国或管理中,赏罚制度需事前公开、执行果断,通过明确的奖惩机制建立威信,规范行为。
此成语源于《韩非子·内储说上》: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韩非子主张法治的核心在于赏罚分明:奖赏要丰厚且守信(“厚而信”),惩罚要严厉且必然(“重而必”),以此引导民众趋利避害。
“赏立诛必”指“奖赏制度一经设立,惩罚必严格执行”,体现法家“信赏必罚”的治理原则。
释义为“有功必赏,有罪必罚”,强调制度的不可动摇性。
通过事前明示规则(“立”),使人知所趋避,减少违法行为。
“必”体现执行力,若罚而不严、赏而不行,则制度形同虚设。
与商鞅“徙木立信”一脉相承,以实际案例确立法律权威(《史记·商君列传》)。
在组织管理、社会治理中仍具指导意义: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孙武练兵时斩杀违反军令的吴王宠妃,践行“诛必”以立威。
“赏立诛必”是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精髓,强调通过刚性制度与绝对执行力实现有效治理,其理念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管理实践与社会规则建设。
“赏立诛必”是一个汉语成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指对有功者应立即奖赏,对有过者必须惩罚,强调赏罚的及时性和必然性。该成语由“赏”“立”“诛”“必”四字组成,分别对应“奖赏”“立即”“诛罚”“必须”的含义。
这一成语浓缩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与公正的追求,适用于描述管理、法律等领域中严格且高效的规则执行。如需更完整的历史用例,可参考《豫省试策》原文(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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