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照契约原定数目按一定成数付出的回赎或悔约的补偿费用。《警世通言·桂员外途穷忏悔》:“﹝ 陈太守 ﹞断令回赎原价一百四十两,外加契面银一十四两,其餘一百二十六两追出助修学宫,文契追还 施小官人 。”
契面银是明清时期田宅交易中产生的特定税费术语,指在订立买卖契约(“契”)时,买卖双方(尤其是买方)向官府缴纳的、用以获得官方认可(“红契”)的费用。其核心含义与特点如下:
性质与功能
契面银是契约成立并获官方登记备案时缴纳的款项,本质上是契约生效的“认证费”或“印花税”。缴纳后,契约由民间私契(“白契”)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官契(“红契”),其产权转移获得官方承认与保护。
征收场景
主要出现在不动产(田、地、房、宅)交易中。交易双方签订契约后,需持契赴官府投税,按契面所载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如清代一般为3%)缴纳契面银,官府在契约上加盖官印并登记入册。
费用归属与名称由来
“契面”指契约文书本身,尤其指契约上写明的交易金额(“契面价”)。契面银即依据契约载明的交易金额计算并缴纳的税金。此名称直接体现了该税项的计算基础是契约文本所载明的交易额。
历史背景与意义
契面银制度是明清政府管理土地交易、保障税收的重要手段。它反映了传统社会对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官方管控需求,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来源之一。其征收标准和程序在《大明律》《大清律例》及地方赋役全书中均有明确规定。
现代关联
契面银可视为中国历史上“契税”的一种早期或特定形态。现代契税制度虽在计税依据、税率和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其核心功能——对产权转移契约征税以获得法律效力——与契面银一脉相承。
参考资料
“契面银”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词语,具体解释需结合不同语境和文献来源:
契约相关含义
根据汉典、《警世通言》等文献记载,“契面银”指在回赎或悔约时,按照契约原定数目的一定比例支付的补偿费用。例如,在《警世通言·桂员外途穷忏悔》中,提到“外加契面银一十四两”,即原契约金额的10%作为附加补偿。这一用法多见于古代契约文书,属于法律经济术语。
字面构成解析
其他可能的误解
部分现代网络来源(如)将其解释为“形容人面容光彩照人”,但这一说法缺乏权威文献支撑,可能是对字面义的误读。
“契面银”的正确含义应与古代契约制度相关,而非形容外貌。研究时需注意结合具体历史语境,优先参考《警世通言》等古典文献及权威词典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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