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 明 洪武 九年(公元1376年)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 宣德 后,全国府、州、县等分统于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为一省最高行政长官。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高于布政使。 清 代始正式定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的财赋和人事。 康熙 六年(公元1667年)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 直隶 亦设, 江苏 则设二员,分驻 江宁 、 苏州 。俗称藩司、藩台。参阅《续文献通考·职官·布政使司》、《清会典事例·吏部·官制》。
布政使是中国明清时期重要的地方行政官职,其名称与职责可从汉语词义和历史制度两方面解析:
意为宣告、施行,如《说文解字》释:“布,枲织也”,引申为传播政令。《礼记·中庸》载“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强调政令的颁布与推行。
指政务、治理,《论语·为政》云“为政以德”,体现行政事务的核心地位。
表官职或奉命行事者,《周礼·秋官》有“大行人”“小行人”等职,后演变为“使者”“节度使”等官称。
合称“布政使”,即“宣布朝廷政令、主管地方行政事务的官员”。
明洪武九年(1376年)废行中书省,设承宣布政使司为省级最高行政机构,长官即布政使(《明史·职官志四》)。此举旨在分散地方权力,强化中央集权。
明代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秩从二品;清代降为从二品,且受总督、巡抚节制(《清通典·职官》)。
布政使司衙门称“承宣布政使司”,民间尊称布政使为“藩台”或“方伯”,因其执掌一省财赋民政,类比古代诸侯(《称谓录·卷十八》)。
布政使制度标志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系成熟,其“承宣”职能体现政令上传下达的治理逻辑。现代“行政使”等职名仍保留“使”字的历史痕迹,而明清布政使档案(如《明清档案》《清实录》)成为研究经济史、制度史的重要文献。
参考资料:
布政使是中国明清时期的重要官职,其含义和职能可归纳如下:
"布政"意为"宣布政令",源自《周礼》中"布宪"概念。该官职正式设立于明洪武九年(1376年),取代元代行中书省制度,初为省级最高行政长官,主管民政、财政等事务。
相当于省级行政首长兼财政厅长、省委组织部长,但清代实权低于巡抚,更接近副省级官员。特殊省份如江苏曾设两布政使分驻江宁、苏州。
该官职体现了明清中央集权制度,通过分权制衡(三司分立)削弱地方权力,其演变过程反映了从行省制到督抚制的政治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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