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的条款。《隋书·刑法志》:“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事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
"愆目"是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结合构词语素分析。"愆"字在《说文解字》中记载为"过也,从心衍声",本义指过失、罪咎。而"目"作为构词语素,除指代视觉器官外,在古汉语中常引申为"条目""名目"之意,如《论语》"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中"目"即指具体条目。
从构词法分析,"愆目"属于偏正结构,可理解为"需要承担罪责的条目"。据《汉语大词典》释义,该词特指古代司法文书中的罪名条款,多用于刑律领域。明代《刑律疏议》记载:"凡断罪皆须具引律令,违者笞三十,谓之触犯愆目",此处即指违背法律条文的行为。
在具体语用中,该词常见于古代公文与法典典籍。如宋代《庆元条法事类》载:"诸故出入人罪者,以全罪论,当注愆目"(卷七十三·刑狱门),表明对司法人员徇私舞弊行为的罪名认定。现代汉语中该词已罕用,仅见于研究古代法制史的学术著作,或特定历史题材文学作品的仿古表述。
“愆目”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属于法律术语,现代已较少使用。以下是综合多个搜索结果的详细解释:
基本词义
“愆目”指与犯罪相关的法律条款,具体指对犯罪行为进行分类和量刑的条文。由“愆”(罪过)和“目”(条目)两个单字构成,属于并列式复合词。
单字解析
历史文献例证
该词最早见于《隋书·刑法志》,原文记载:“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异……”,说明古代对同类犯罪行为采用统一量刑标准。
语境特点
属于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专业术语,多用于法典编纂或司法文书,现代汉语中已被“罪名”“条款”等词汇取代。
发音与结构
建议需要深入研究的读者,可查阅《隋书》等古代法典原文,或参考《汉语大词典》等专业辞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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