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的人口税。 汉 有口赋、算赋之分。七岁至十四岁,每人每年出二十钱以供天子,为口赋。 武帝 时增至二十三钱,以补车骑马匹之费。自十五岁至五十六岁,每人每年出百二十钱,为算赋。历代或因其名,但其规定各异。 唐 刘禹锡 《苏州举韦中丞自代状》:“伏以当州口赋首出诸郡,况经灾沴,切在抚绥。”参阅《汉书·昭帝纪》、《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文献通考·户口一》。
口赋是中国古代以人头为征税单位的财政制度,属于早期人头税范畴,汉代称"口钱""算赋"的合称。《汉语大词典》记载其征收对象为"七岁至十四岁未成年人",每人年均缴纳二十钱,专用于皇室军费开支。
该制度最早见于《汉书·食货志》:"民年七岁至十四出口赋钱,人二十三",其中二十钱充天子财用,三钱补车骑马匹。至东汉时期,起征年龄降至一岁,王充《论衡》有"产子一岁则出口钱"的记载,反映赋税加重现象。
从语源学角度分析,"口"指户籍登记的人口单位,"赋"即《说文解字》所释"敛财曰赋"的征调行为。这种以人口为基准的税制,与按田亩征收的"田租"形成国家财政双轨体系,直至唐代实行两税法后才逐渐废止。
口赋是中国古代的一种人口税制度,其核心含义和演变如下:
口赋是按人口征收的税种,主要针对未成年人。汉代时,7至14岁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钱(汉武帝时增至23钱),用于皇室开支。与针对成年人的“算赋”(15-56岁,每年120钱)共同构成汉代人头税体系。
综合自汉典、查字典、历史文献解析等高权威性资料。需注意不同朝代的具体规定存在差异,建议通过《汉书》《文献通考》等古籍进一步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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