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的條款。《隋書·刑法志》:“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愆目"是漢語中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構詞語素分析。"愆"字在《說文解字》中記載為"過也,從心衍聲",本義指過失、罪咎。而"目"作為構詞語素,除指代視覺器官外,在古漢語中常引申為"條目""名目"之意,如《論語》"顔淵問仁,子曰:'克己複禮為仁'"中"目"即指具體條目。
從構詞法分析,"愆目"屬于偏正結構,可理解為"需要承擔罪責的條目"。據《漢語大詞典》釋義,該詞特指古代司法文書中的罪名條款,多用于刑律領域。明代《刑律疏議》記載:"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謂之觸犯愆目",此處即指違背法律條文的行為。
在具體語用中,該詞常見于古代公文與法典典籍。如宋代《慶元條法事類》載:"諸故出入人罪者,以全罪論,當注愆目"(卷七十三·刑獄門),表明對司法人員徇私舞弊行為的罪名認定。現代漢語中該詞已罕用,僅見于研究古代法制史的學術著作,或特定曆史題材文學作品的仿古表述。
“愆目”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屬于法律術語,現代已較少使用。以下是綜合多個搜索結果的詳細解釋:
基本詞義
“愆目”指與犯罪相關的法律條款,具體指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和量刑的條文。由“愆”(罪過)和“目”(條目)兩個單字構成,屬于并列式複合詞。
單字解析
曆史文獻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隋書·刑法志》,原文記載:“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說明古代對同類犯罪行為采用統一量刑标準。
語境特點
屬于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多用于法典編纂或司法文書,現代漢語中已被“罪名”“條款”等詞彙取代。
發音與結構
建議需要深入研究的讀者,可查閱《隋書》等古代法典原文,或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專業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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