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的條款。《隋書·刑法志》:“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而甲付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事為劇,郊壇六處,在役則優。”
“愆目”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屬于法律術語,現代已較少使用。以下是綜合多個搜索結果的詳細解釋:
基本詞義
“愆目”指與犯罪相關的法律條款,具體指對犯罪行為進行分類和量刑的條文。由“愆”(罪過)和“目”(條目)兩個單字構成,屬于并列式複合詞。
單字解析
曆史文獻例證
該詞最早見于《隋書·刑法志》,原文記載:“自有刑均罪等,愆目不異……”,說明古代對同類犯罪行為采用統一量刑标準。
語境特點
屬于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多用于法典編纂或司法文書,現代漢語中已被“罪名”“條款”等詞彙取代。
發音與結構
建議需要深入研究的讀者,可查閱《隋書》等古代法典原文,或參考《漢語大詞典》等專業辭書。
《愆目》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以目之側為中心。這個詞可以用來形容人的眼睛斜視或者有一隻眼睛向内或向外傾斜的情況。
《愆目》的部首是目,它的拆分為心和卪。它的總筆畫數為13畫。
《愆目》這個詞最早出現在《廣韻》一書中,它是編纂于唐代的一本字典,收錄了大量的詞語和字義。
《愆目》的繁體字為「愆目」。
根據古時候的漢字寫法,「愆目」這個詞可以寫作「愆眈」。
他因為右眼愆目,所以視力不太好。
愆目沒有常用的組詞。
近義詞可以有斜視、斜視眼等。
反義詞可以是正視、正常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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