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逮捕罪犯,申报上官。《墨子·号令》:“禁无得举矢书,若以书射寇,犯令者父母、妻子皆断,身梟城上。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
捕告是由“捕”与“告”组合而成的古汉语司法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府对违法犯罪行为实施逮捕并公示罪状的司法程序。该词最早见于秦汉法典,如《秦律》中“捕告盗贼者,赏金二镒”的记载,体现了早期中国法制体系中缉捕与公示的双重职能。
从构词学角度解析:“捕”指缉拿罪犯,《说文解字》释为“取也”,强调对犯人的控制;“告”则包含公示与诉告双重含义,《周礼·秋官》注疏解释为“布罪于众,使知警也”。二者结合形成的“捕告”,完整呈现了古代司法程序中“缉捕-审理-公示”的流程体系。
在司法实践层面,“捕告”制度包含三个法定要件:其一必须有明确罪证,如《唐律疏议》要求“捕告须赃证具明”;其二须经法定程序审定,明代《大明律》规定“非经三司核验不得捕告”;其三必须公开示众,清代刑案档案显示重要案件的捕告文书需“张榜于市曹三日”。该制度在规范司法权行使、震慑潜在犯罪方面具有重要历史作用。
“捕告”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为逮捕罪犯并向上级申报。以下为详细解释:
基本词义
由“捕”(逮捕)和“告”(告发)组成,指通过逮捕罪犯并向上级官府报告,使其受到法律制裁。例如《墨子·号令》中提到:“有能捕告之者,赏之黄金二十斤”,强调对成功捕告者的奖赏。
历史背景与用法
该词多见于先秦文献,尤其是军事或城防法令中。根据《墨子》记载,若有人违反禁令(如用箭书通敌),不仅犯罪者本人会被处决,其家属也会受连坐处罚,而捕告者可获得重赏。
词义延伸
除字面含义外,“捕告”也隐含古代法律中的连坐制度和举报激励机制,反映了早期社会通过严刑峻法和利益驱动维护秩序的特点。
提示:该词属于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已极少使用,多出现在古籍研究或特定历史语境中。若需深入考证,可参考《墨子》原文及汉代律法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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