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谓接受申诉而重新审理。 宋 刘挚 《论太学狱奏》:“臣先准朝旨,看详诉理 熙寧 以来罪犯,并 元丰 后来探报断遣,公事涉寃抑,情可矜悯。”
(2).指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宋 洪迈 《容斋四笔·祖宗亲小事》:“ 饶州 卒妻诉理夫死,至召知州 范正辞 庭辩。”
(3).见“ 诉理所 ”。
"诉理"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在古代文献和特定语境中使用,其含义可从以下两个核心角度理解:
一、 核心释义:申诉冤情以求审理
二、 引申与相关含义:诉讼审理的过程
现代语境下的延伸: 在现代汉语中,“诉理”作为独立词汇使用频率较低,其含义更多被“申诉”、“上诉”、“诉讼”、“审理”等词语所替代。但在法律或历史文献中,仍可见其踪迹,含义基本沿袭古义,指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为寻求公正解决纠纷或纠正错误裁决而进行的法律请求行为或该行为所指涉的过程。
权威来源参考:
“诉理”是一个古代法律术语,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接受申诉并重新审理
指官府对已判决的案件接受申诉,并启动重新审理的程序。例如宋代刘挚在奏折中提到“看详诉理熙寧以来罪犯”,即指审查涉及冤情的案件。
申诉请求重新审理
作为动词,表示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诉,要求对案件进行复查。宋代洪迈《容斋四笔》记载的“饶州卒妻诉理夫死”即属此类情形。
“诉理所”的简称
北宋元祐年间曾设立“诉理所”,专门受理对王安石变法期间冤案的申诉,如《宋史》中提及的机构职能。
如需进一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宋史·刑法志》及相关历史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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