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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的意思、加役流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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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役流的解释

唐 刑律名。谓于流放的本刑外,加罚劳役。《唐律疏议·名例·应议请减》:“加役流者,旧是死刑, 武德 年中改为断趾。国家惟刑是恤,恩弘博爱,以刑者不可復属,死者务欲生之,情軫向隅,恩覃祝网,以 贞观 六年奉制改为加役流。” 宋 叶梦得 《石林燕语》卷二:“前世常患加役流法太重,官有监驱之劳,而配隶者有道路犇亡困踣之患。”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加役流是中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特定术语,特指唐代流刑的加重形式。根据《唐律疏议》记载,普通流刑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而加役流则是在三千里流放的基础上"役三年",即比普通流刑多服两年苦役。这一刑罚最早见于《唐律·名例律》,主要适用于本应处死刑但可宽宥的罪行,如"犯盗应死而情有可矜者"。

从汉语构词法分析,"加"指增加刑期,"役"指劳役,"流"即流放,三字组合形成递进式复合词。该制度体现了唐代"宽减死刑"的立法思想,通过延长劳役时间来替代生命刑,这与《旧唐书·刑法志》记载的"去死刑而增流役"改革方向相吻合。

在法律实践中,加役流主要适用于三类犯罪:一是特殊身份者(如官员)犯死罪可宥者;二是恶性杀人案中非主犯者;三是涉及皇室安全的特定犯罪。宋代《刑统》沿袭此制时,将劳役期限调整为四年,形成新的加重标准。这一刑罚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中国古代"慎刑"思想与等级特权制度的交织。

网络扩展解释

“加役流”是唐代的一种特殊刑罚制度,具体解释如下:

1.基本定义

加役流并非独立刑种,而是死刑的减刑方式。犯人被流放三千里,并在流放地服劳役三年。相较于普通流刑(服役一年),加役流因增加两年劳役而得名。

2.历史背景

3.与其他流刑的差异

唐代流刑分为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统称“三流”或“常流”),均服役一年。而加役流仅适用于三千里流刑,但额外增加两年劳役,成为最重的流刑形式。

4.意义与影响

加役流是唐代刑罚体系人道化的重要标志,既保留了对重罪的严厉惩罚,又通过替代死刑减少酷刑使用,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如需更完整的历史文献记载,可参考《唐律疏议》《唐六典》等原始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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