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接受申訴而重新審理。 宋 劉摯 《論太學獄奏》:“臣先準朝旨,看詳訴理 熙寧 以來罪犯,并 元豐 後來探報斷遣,公事涉寃抑,情可矜憫。”
(2).指申訴請求重新審理。 宋 洪邁 《容齋四筆·祖宗親小事》:“ 饒州 卒妻訴理夫死,至召知州 範正辭 庭辯。”
(3).見“ 訴理所 ”。
“訴理”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接受申訴并重新審理
指官府對已判決的案件接受申訴,并啟動重新審理的程式。例如宋代劉摯在奏折中提到“看詳訴理熙寧以來罪犯”,即指審查涉及冤情的案件。
申訴請求重新審理
作為動詞,表示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訴,要求對案件進行複查。宋代洪邁《容齋四筆》記載的“饒州卒妻訴理夫死”即屬此類情形。
“訴理所”的簡稱
北宋元祐年間曾設立“訴理所”,專門受理對王安石變法期間冤案的申訴,如《宋史》中提及的機構職能。
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宋史·刑法志》及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訴理》是一個成語,意思是向人陳述理由或者說理。
《訴理》的拆分部首是言字旁和心字底,分别是讠和心。根據《康熙字典》統計的筆畫數是10畫。
《訴理》這個詞的來源于《左傳·成公十年》:“必盡故退,訴理。”意思是必須盡量退讓,進而陳述理由。這個成語後來被廣泛引用。
《訴理》的繁體字是「訴理」。
在古時候,漢字的寫法有一些差異。對于《訴理》,古時候的寫法有「訟理」和「訴理」。
1. 他向老師訴理,希望能夠得到公正的對待。
2. 她一再訴理,卻沒有人聽進去。
訴理有以下組詞:
- 訴苦:向人陳述自己的苦惱。
- 訴衷情:訴說内心的真情實感。
- 訴諸武力:動用武力來解決問題。
近義詞包括辯解、陳述、說理。
反義詞包括沉默、隱忍、忍氣吞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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