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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理的意思、訴理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訴理的解釋

(1).謂接受申訴而重新審理。 宋 劉摯 《論太學獄奏》:“臣先準朝旨,看詳訴理 熙寧 以來罪犯,并 元豐 後來探報斷遣,公事涉寃抑,情可矜憫。”

(2).指申訴請求重新審理。 宋 洪邁 《容齋四筆·祖宗親小事》:“ 饒州 卒妻訴理夫死,至召知州 範正辭 庭辯。”

(3).見“ 訴理所 ”。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訴理"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在古代文獻和特定語境中使用,其含義可從以下兩個核心角度理解:

一、 核心釋義:申訴冤情以求審理

二、 引申與相關含義:訴訟審理的過程

現代語境下的延伸: 在現代漢語中,“訴理”作為獨立詞彙使用頻率較低,其含義更多被“申訴”、“上訴”、“訴訟”、“審理”等詞語所替代。但在法律或曆史文獻中,仍可見其蹤迹,含義基本沿襲古義,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為尋求公正解決糾紛或糾正錯誤裁決而進行的法律請求行為或該行為所指涉的過程。

權威來源參考:

網絡擴展解釋

“訴理”是一個古代法律術語,主要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1. 接受申訴并重新審理
    指官府對已判決的案件接受申訴,并啟動重新審理的程式。例如宋代劉摯在奏折中提到“看詳訴理熙寧以來罪犯”,即指審查涉及冤情的案件。

  2. 申訴請求重新審理
    作為動詞,表示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訴,要求對案件進行複查。宋代洪邁《容齋四筆》記載的“饒州卒妻訴理夫死”即屬此類情形。

  3. “訴理所”的簡稱
    北宋元祐年間曾設立“訴理所”,專門受理對王安石變法期間冤案的申訴,如《宋史》中提及的機構職能。


補充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司法制度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宋史·刑法志》及相關曆史研究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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