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旧时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 唐 王昌龄 《送欧阳会稽之任》诗:“缓带屏纷杂,渔舟临讼堂。” 元 王恽 《简寄庞云卿》诗:“讼堂归去早,揔是钓诗钩。” 清 赵翼 《簷曝杂记·镇安民俗》:“前后在任几两年,仅两坐讼堂,郡人已叹为无留狱,则简僻可知也。”
讼堂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专用场所,指官府审理诉讼案件的公堂。该词由“讼”(诉讼、争辩)与“堂”(厅堂)组合而成,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设置。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讼堂特指“官吏听讼断案之处”,其功能包括受理民间纠纷、审查案件证据及宣判裁决结果。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讼”在《说文解字》中被解释为“争也”,强调争辩是非的属性;“堂”则源自古代建筑中轴线上的主体建筑,象征权威空间。二者结合形成的复合词,既体现司法活动的辩论性质,又突显官方裁判的庄严性。据《中国历代职官辞典》记载,唐代县衙设“讼堂”作为日常审理场所,宋代发展为“厅事”与“后堂”的复合结构,分别承担公开审理与机密议事的双重功能。
在司法实践中,讼堂的空间布局具有显著象征意义。主审官席位居高临下,原被告分列左右,衙役持杖侍立,这种空间秩序强化了司法权威。明代《州县提纲》记载,讼堂需悬挂“明镜高悬”匾额,案头置《大明律》,强调依法断案的原则。清代黄六鸿在《福惠全书》中特别指出,讼堂问案须“察言观色,究诘再三”,体现古代司法注重实证的审案方法。
参考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中国历代职官辞典》、中华书局《州县提纲》。
“讼堂”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主要含义如下:
基本定义
指古代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即处理纠纷和审判的官方机构。该词常见于文献中,如唐代王昌龄的诗句“渔舟临讼堂”,清代赵翼的《簷曝杂记》也提到“讼堂”是地方官员处理政务的场所。
词源与用例
功能特点
作为古代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讼堂”兼具调解、审判功能,且常与地方行政机构结合。例如清代镇安地区因民风淳朴,讼堂使用频率较低,说明其实际运作与当地治理需求相关。
文化延伸
在文学作品中,“讼堂”常被用来表现官员勤政或地方治理状态,如“缓带屏纷杂”即描绘官员从容处理公务的场景。
总结来说,“讼堂”是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缩影,兼具实用性与文化象征意义。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汉语词典》或历史文献如《簷曝杂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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