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 唐 王昌齡 《送歐陽會稽之任》詩:“緩帶屏紛雜,漁舟臨訟堂。” 元 王恽 《簡寄龐雲卿》詩:“訟堂歸去早,揔是釣詩鈎。” 清 趙翼 《簷曝雜記·鎮安民俗》:“前後在任幾兩年,僅兩坐訟堂,郡人已歎為無留獄,則簡僻可知也。”
“訟堂”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古代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即處理糾紛和審判的官方機構。該詞常見于文獻中,如唐代王昌齡的詩句“漁舟臨訟堂”,清代趙翼的《簷曝雜記》也提到“訟堂”是地方官員處理政務的場所。
詞源與用例
功能特點
作為古代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訟堂”兼具調解、審判功能,且常與地方行政機構結合。例如清代鎮安地區因民風淳樸,訟堂使用頻率較低,說明其實際運作與當地治理需求相關。
文化延伸
在文學作品中,“訟堂”常被用來表現官員勤政或地方治理狀态,如“緩帶屏紛雜”即描繪官員從容處理公務的場景。
總結來說,“訟堂”是中國古代司法實踐的縮影,兼具實用性與文化象征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語詞典》或曆史文獻如《簷曝雜記》等。
“訟堂”是一個詞,它指的是法庭或是用于審判訟事的地方。
“訟堂”的部首是言字旁和土字旁,部首分别是言和土。言字旁的拆分部首為言,筆畫數為7;土字旁的拆分部首為土,筆畫數為3。
“訟堂”這個詞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漢字,其中“訟”字的意思是訴訟,而“堂”字的意思是大廳。在繁體字中,“訟堂”被寫成“訟堂”。
在古代漢字中,訟字的形狀與現代有所不同。“訟”字在古代寫法中,右邊沒有“長”字旁的部首。而堂字在古代寫法中,上面是“立”字旁而不是現代的土字旁。
1. 在這個訟堂上,正義會得到伸張。
2. 在法庭上,律師在訟堂内為被告辯護。
3. 這個訟堂見證了許多重要的案件。
訟案、堂上、參訟、審訟
法庭、法堂、審判廳
和解、調解、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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