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 唐 王昌齡 《送歐陽會稽之任》詩:“緩帶屏紛雜,漁舟臨訟堂。” 元 王恽 《簡寄龐雲卿》詩:“訟堂歸去早,揔是釣詩鈎。” 清 趙翼 《簷曝雜記·鎮安民俗》:“前後在任幾兩年,僅兩坐訟堂,郡人已歎為無留獄,則簡僻可知也。”
訟堂是中國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專用場所,指官府審理訴訟案件的公堂。該詞由“訟”(訴訟、争辯)與“堂”(廳堂)組合而成,最早可追溯至秦漢時期的司法機構設置。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訟堂特指“官吏聽訟斷案之處”,其功能包括受理民間糾紛、審查案件證據及宣判裁決結果。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訟”在《說文解字》中被解釋為“争也”,強調争辯是非的屬性;“堂”則源自古代建築中軸線上的主體建築,象征權威空間。二者結合形成的複合詞,既體現司法活動的辯論性質,又突顯官方裁判的莊嚴性。據《中國曆代職官辭典》記載,唐代縣衙設“訟堂”作為日常審理場所,宋代發展為“廳事”與“後堂”的複合結構,分别承擔公開審理與機密議事的雙重功能。
在司法實踐中,訟堂的空間布局具有顯著象征意義。主審官席位居高臨下,原被告分列左右,衙役持杖侍立,這種空間秩序強化了司法權威。明代《州縣提綱》記載,訟堂需懸挂“明鏡高懸”匾額,案頭置《大明律》,強調依法斷案的原則。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中特别指出,訟堂問案須“察言觀色,究诘再三”,體現古代司法注重實證的審案方法。
參考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中國曆代職官辭典》、中華書局《州縣提綱》。
“訟堂”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主要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古代審理訴訟案件的場所,即處理糾紛和審判的官方機構。該詞常見于文獻中,如唐代王昌齡的詩句“漁舟臨訟堂”,清代趙翼的《簷曝雜記》也提到“訟堂”是地方官員處理政務的場所。
詞源與用例
功能特點
作為古代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訟堂”兼具調解、審判功能,且常與地方行政機構結合。例如清代鎮安地區因民風淳樸,訟堂使用頻率較低,說明其實際運作與當地治理需求相關。
文化延伸
在文學作品中,“訟堂”常被用來表現官員勤政或地方治理狀态,如“緩帶屏紛雜”即描繪官員從容處理公務的場景。
總結來說,“訟堂”是中國古代司法實踐的縮影,兼具實用性與文化象征意義。如需進一步了解,可參考《漢語詞典》或曆史文獻如《簷曝雜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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