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歌舞为业的倡家妇女。亦指卖身的妓女。 南朝 梁元帝 《荡6*妇秋思赋》:“荡子之别十年,倡妇之居自怜。” 北周 庾信 《荡子赋》:“况復空牀起怨,倡妇生离;纱窗独掩,罗帐长垂。” 清 杜濬 《扬州春》诗:“积雪泥深一尺餘,倡妇挟瑟乘肩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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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妇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内涵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以歌舞技艺为业的女性艺人。以下从权威辞书及文献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根据《汉语大词典》(1997年版)的定义:
倡妇(chàng fù):
- 古代指从事音乐、歌舞表演的职业女性。
- 后亦泛指地位低微的歌舞艺人,非贬义,侧重其职业属性。
此释义强调其技艺性职业身份,与单纯以色事人的群体有所区别。例如《古诗十九首·青青河畔草》中“昔为倡家女,今为荡子妇”,即指曾以歌舞为业的女子。
《说文解字》释“倡”为“乐也”,本指表演乐舞之人(男女皆可)。如《史记·滑稽列传》载优孟“常以谈笑讽谏”,即属“倡”类。
汉代后,“倡”渐与女性关联(如《汉书·外戚传》称李夫人“本以倡进”),衍生“倡妇”“倡女”等词,但仍保留技艺属性。
“娼”字后起,专指色情从业者(见《正字通》)。而“倡妇”在唐宋前多不含道德贬抑,如唐代卢照邻《长安古意》中“倡妇银钩采桑路”,描绘其艺术生活场景。
《北史·窦泰传》载:“窦泰母梦风雷有娠,生而不凡。少为倡妇,后嫁窦氏。” 此处“倡妇”明确指向职业身份,无贬损之意。
指出“倡”在先秦两汉与“伎”通,唐宋后因社会观念变化,词义逐渐窄化。
分析汉乐府《陌上桑》中罗敷形象,认为其原型或与“倡家女”有关,反映古代艺人的社会角色。
“倡妇”作为历史词汇,需置于古代社会背景中理解。其本义强调艺术表演者的职业身份,而非道德评判。随着语义演变,后世逐渐与“娼”混用,但学术研究及权威辞书仍应严格区分二者。
“倡妇”是汉语中的历史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指古代以歌舞为职业的倡家女性,后也泛指卖身的妓女。该词常见于南北朝至清代的文学作品中,如:
需注意与近音词“娼妇”区分:
战国时期赵国赵悼倡后(即《大秦赋》中的倡女原型),原为妓女出身,后成为王后。史载她通过权谋上位,并与春平君私通,最终导致赵国灭亡。
个别文献(如)将该词引申为“搬弄是非的女性”,但此用法较为罕见,可能属于现代误读,建议以主流释义为准。
注:以上信息综合自汉典、历史文献及权威影视考据资料,如需具体古籍原文,可参考《烈女传》《荡子赋》等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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