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樂師與史官的并稱。《周禮·秋官·大行人》:“九歲屬瞽史,諭書名,聽聲音。”《國語·周語上》:“瞽史教誨,耆艾修之。” 韋昭 注:“瞽,樂太師;史,太史也。” 漢 賈誼 《新書·保傅》:“瞽史誦詩,工誦箴諫。” 清 戴名世 《盲者說》:“古之瞽史教誨,師箴,瞍賦,矇誦,若 晉 之 師曠 , 鄭 之 師慧 是也。” 章炳麟 《官制索隱》:“於是乎置禦史,既掌刺探,亦兼記録,且其人又必明習文字者也,故‘屬瞽史,諭書名’。”
(2).說書的瞎子。 唐 柳宗元 《<貞符>序》:“其言類淫巫瞽史,誑亂後代。” 清 周亮工 《書影》卷九:“ 李青霞 , 眉州 人,襁褓失明……為漁所得。至十載為人傭磨。有瞽史倚琵琶説往事,攜之去,雅善其藝。”
瞽史是中國古代周代官職體系中兩種重要職官的合稱,分别指“瞽”與“史”。其具體含義如下:
瞽(gǔ)
指盲人樂師或樂官。古代常以盲人擔任音樂、詩誦的職務,因其聽覺敏銳,擅長記憶和口傳。瞽的職責包括:
史
指史官,負責記錄君主言行、國家政令及重大事件。職責涵蓋:
瞽史的協同作用
二者共同承擔曆史傳承與文化教育的職能:
文獻例證
《國語·周語上》記載:“瞽史教誨,耆艾修之。” 指瞽與史通過詩史和文獻對君主進行教化,輔以長者(耆艾)的規勸,體現其在政治倫理中的重要作用(來源:徐元诰《國語集解》,中華書局,2002年)。
總結
“瞽史”是周代兼具曆史傳承、禮樂教化與政治監督職能的官職組合,反映了先秦時期口傳與文字并重的文化傳播機制,對研究中國古代史學與禮樂制度具有關鍵意義。
“瞽史”是中國古代文獻中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樂師與史官的合稱
指周代官職體系中兩種不同職能的官員組合。其中:
引申為說書盲人
後世将“瞽史”代指以口述傳承曆史的盲人,因其擅長通過記憶傳誦故事()。
現多用于形容以口述形式傳播文化的人群,或代指兼具藝術表達與曆史叙述職能的複合角色。
如需進一步查閱原始文獻,可參考《國語》《周禮》等先秦典籍,或顧颉剛、王樹民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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