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詭産的意思、詭産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詭産的解釋

宋 代役法規定,按當役人戶田産多少定等級,繳納代役錢。有些人戶就将田産分散托名詭寄于享有免役免稅等特權的官戶名下,這些資産稱“詭産”。 宋 葉適 《役法》:“而近世淺夫庸人之論,不過仇疾於官戶,誅抉於詭産,其説有自宰執而與編戶齊役者矣,而詭産徧天下,其弊安可絶?且不咎州縣之以差保正副長困民,而區區然姑欲治官戶詭産,何哉?”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詭産”為漢語古語詞彙,現多寫作“詭産”,其核心含義指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財産,或指來源存疑的産業。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詭”有欺詐、怪異之義,“産”指資産或産業,組合後特指“以欺瞞、違法途徑所得之財物”,例如隱匿田産逃避賦稅的行為。

該詞在《辭源》中亦有引申義,可表示“因身份造假而形成的虛假資産”,如古代戶籍制度下冒名占有的土地。部分文獻中,“詭産”還指“權貴階層通過特權侵占的民田”,具有社會批判色彩。

需要注意的是,“詭産”在現代法律語境中對應“違法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此類財産應予以追繳。由于該詞屬曆史詞彙,當代使用頻率較低,建議在正式文本中替換為“非法所得”“不當得利”等法定術語。

網絡擴展解釋

“詭産”是宋代役法制度中的一個特定概念,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1. 基本定義
    指百姓為逃避賦稅和徭役,将名下田産分散或虛假登記到享有免稅、免役特權的官戶(如官員、士紳)名下的行為。這些被轉移的資産稱為“詭産”。

  2. 曆史背景與産生原因
    宋代役法規定,百姓需按田産數量繳納代役錢或承擔勞役。部分人戶為減輕負擔,利用官戶的特權,通過“詭寄”(虛假挂靠)轉移資産,導緻國家稅收流失。這種現象反映了當時賦役制度的不公與漏洞。

  3. 文獻記載與社會影響
    南宋思想家葉適在《役法》中批評這一現象,指出單純打擊“官戶詭産”無法根治問題,需從制度層面改革。例如,他提到“詭産徧天下”,說明該行為普遍存在,加劇了社會矛盾。

  4. 相關延伸
    類似現象在曆代均有出現,如明清時期的“投獻田産”,均屬通過權貴避稅的手段。現代研究中,“詭産”常被作為分析古代經濟制度缺陷的案例。

總結來看,“詭産”不僅是經濟術語,更折射出古代社會階層特權與賦役制度間的沖突。如需進一步了解宋代役法細節,可參考《宋史·食貨志》或相關經濟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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