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代役法规定,按当役人户田产多少定等级,缴纳代役钱。有些人户就将田产分散托名诡寄于享有免役免税等特权的官户名下,这些资产称“诡产”。 宋 叶适 《役法》:“而近世浅夫庸人之论,不过仇疾於官户,诛抉於诡产,其説有自宰执而与编户齐役者矣,而诡产徧天下,其弊安可絶?且不咎州县之以差保正副长困民,而区区然姑欲治官户诡产,何哉?”
“诡産”为汉语古语词汇,现多写作“诡产”,其核心含义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财产,或指来源存疑的产业。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诡”有欺诈、怪异之义,“产”指资产或产业,组合后特指“以欺瞒、违法途径所得之财物”,例如隐匿田产逃避赋税的行为。
该词在《辞源》中亦有引申义,可表示“因身份造假而形成的虚假资产”,如古代户籍制度下冒名占有的土地。部分文献中,“诡产”还指“权贵阶层通过特权侵占的民田”,具有社会批判色彩。
需要注意的是,“诡产”在现代法律语境中对应“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此类财产应予以追缴。由于该词属历史词汇,当代使用频率较低,建议在正式文本中替换为“非法所得”“不当得利”等法定术语。
“诡産”是宋代役法制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具体含义及背景如下:
基本定义
指百姓为逃避赋税和徭役,将名下田产分散或虚假登记到享有免税、免役特权的官户(如官员、士绅)名下的行为。这些被转移的资产称为“诡产”。
历史背景与产生原因
宋代役法规定,百姓需按田产数量缴纳代役钱或承担劳役。部分人户为减轻负担,利用官户的特权,通过“诡寄”(虚假挂靠)转移资产,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这种现象反映了当时赋役制度的不公与漏洞。
文献记载与社会影响
南宋思想家叶适在《役法》中批评这一现象,指出单纯打击“官户诡产”无法根治问题,需从制度层面改革。例如,他提到“诡产徧天下”,说明该行为普遍存在,加剧了社会矛盾。
相关延伸
类似现象在历代均有出现,如明清时期的“投献田产”,均属通过权贵避税的手段。现代研究中,“诡产”常被作为分析古代经济制度缺陷的案例。
总结来看,“诡产”不仅是经济术语,更折射出古代社会阶层特权与赋役制度间的冲突。如需进一步了解宋代役法细节,可参考《宋史·食货志》或相关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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