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佑;佐助。 唐 李商隱 《寄太原盧司空三十韻》:“保佐資沖漠,扶持在杳冥。”
保佐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對特定人群(如精神耗弱者、浪費人等)的人身、財産權益進行保護、輔助與監督的法律制度或行為。以下從詞典釋義、法律内涵及權威來源角度詳細解析:
“保佐”由“保”(保護、保障)與“佐”(輔助、輔佐)複合構成,字面意為“保護并輔助”。在漢語詞典中,其定義為:
對行為能力受限者的人身、財産權益進行監督、輔助的法律行為。
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明确将“保佐”解釋為“對無完全行為能力人的輔助和保護制度” 。
在法律語境中,“保佐”特指區别于“監護”的一種補充性保護制度,適用于部分行為能力欠缺者,主要特征包括:
對象特定性
針對未達到監護标準但需特殊保護者,如:
來源:《羅馬法原論》(周枏著)指出,保佐適用于“浪費人、精神病人等需特别照管者”。
權限有限性
保佐人權限通常低于監護人,側重于:
依據:《民法學》(王利明著)強調“保佐以財産管理為核心,人身保護為例外”。
古羅馬《十二銅表法》首次确立“浪費人保佐”(cura prodigi),禁止其處分財産,為現代保佐制度雛形 。
當代立法(如《日本民法典》)将保佐擴展至“準禁治産人”,我國《民法典》雖未直接采用“保佐”概念,但通過“意定監護”“特别代理人”等制度實現類似功能 。
《唐律疏議》載“凡癡愚、幼弱,官為保佐”,指官府對弱勢者的監督。
法院可為阿爾茨海默症早期患者指定保佐人,協助管理財産但保留其部分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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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佐”一詞在不同語境下有不同含義,需結合法律和文學兩個層面綜合理解:
定義與功能
保佐是法律上對行為能力受限者(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或準禁治産人)的輔助制度,通過輔導、監督或代為管理財産等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例如,某些國家會為浪費財産的人設置保佐人,剝奪其財産管理權。
與監護制度的區别
保佐主要針對限制行為能力人,而監護通常涵蓋無行為能力人。中國未采用保佐制度,對兩類人群統一實行監護。
適用對象
不同國家規定不同:部分國家僅對準禁治産人設置保佐,有些則擴展至特定年齡的未成年人。
基本含義
作為成語或古語,“保佐”意為“保護與輔佐”,如唐代李商隱詩句“保佐資沖漠,扶持在杳冥”。
延伸用法
在姓名學中,“佐”象征輔佐才能,“保佐”組合寓意守護與協助,如“王佐之才”。
“保佐”需根據具體語境區分法律概念與文學表達。如需了解中國相關制度,可參考《民法典》監護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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