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佑;佐助。 唐 李商隐 《寄太原卢司空三十韵》:“保佐资冲漠,扶持在杳冥。”
保佐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内涵的术语,其核心含义指对特定人群(如精神耗弱者、浪费人等)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保护、辅助与监督的法律制度或行为。以下从词典释义、法律内涵及权威来源角度详细解析:
“保佐”由“保”(保护、保障)与“佐”(辅助、辅佐)复合构成,字面意为“保护并辅助”。在汉语词典中,其定义为:
对行为能力受限者的人身、财产权益进行监督、辅助的法律行为。
例如:《元照英美法词典》明确将“保佐”解释为“对无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辅助和保护制度” 。
在法律语境中,“保佐”特指区别于“监护”的一种补充性保护制度,适用于部分行为能力欠缺者,主要特征包括:
对象特定性
针对未达到监护标准但需特殊保护者,如:
来源:《罗马法原论》(周枏著)指出,保佐适用于“浪费人、精神病人等需特别照管者”。
权限有限性
保佐人权限通常低于监护人,侧重于:
依据:《民法学》(王利明著)强调“保佐以财产管理为核心,人身保护为例外”。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首次确立“浪费人保佐”(cura prodigi),禁止其处分财产,为现代保佐制度雏形 。
当代立法(如《日本民法典》)将保佐扩展至“准禁治产人”,我国《民法典》虽未直接采用“保佐”概念,但通过“意定监护”“特别代理人”等制度实现类似功能 。
《唐律疏议》载“凡痴愚、幼弱,官为保佐”,指官府对弱势者的监督。
法院可为阿尔茨海默症早期患者指定保佐人,协助管理财产但保留其部分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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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佐”一词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含义,需结合法律和文学两个层面综合理解:
定义与功能
保佐是法律上对行为能力受限者(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或准禁治产人)的辅助制度,通过辅导、监督或代为管理财产等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例如,某些国家会为浪费财产的人设置保佐人,剥夺其财产管理权。
与监护制度的区别
保佐主要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而监护通常涵盖无行为能力人。中国未采用保佐制度,对两类人群统一实行监护。
适用对象
不同国家规定不同:部分国家仅对准禁治产人设置保佐,有些则扩展至特定年龄的未成年人。
基本含义
作为成语或古语,“保佐”意为“保护与辅佐”,如唐代李商隐诗句“保佐资冲漠,扶持在杳冥”。
延伸用法
在姓名学中,“佐”象征辅佐才能,“保佐”组合寓意守护与协助,如“王佐之才”。
“保佐”需根据具体语境区分法律概念与文学表达。如需了解中国相关制度,可参考《民法典》监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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