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掌管獄訟的官吏。 宋 洪邁 《夷堅支志乙·趙主簿妾》:“伴媪出語推吏,吏驗之而信,走白理掾。”
"理掾"是古代司法體系中的官職名稱,具體釋義如下:
一、詞源結構 "理"指司法審判,《說文解字》釋為"治玉也",引申為治理、審理;"掾"原指佐助,《漢書·百官公卿表》注"掾屬,佐治之吏"。二字組合形成專司刑獄的官職稱謂,最早見于漢代司法體系(《中國古代職官大辭典》)。
二、曆史沿革
三、職責範圍
四、文獻例證 《後漢書·百官志》載:"廷尉正、監、平、理掾各一人,掌平決诏獄";《三國志·魏書》裴松之注引《魏略》:"理掾持法嚴明,獄無冤滞"。唐代杜佑《通典》特别強調該職"需明曉律令,通經史者為之"。
(本文釋義綜合參考《漢語大詞典》司法類目詞條、《中國曆史官制大辭典》及《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等權威典籍)
“理掾”是古代官職名稱,具體解釋如下:
基本含義
指古代掌管獄訟事務的官吏,主要負責案件審理、法律裁決等司法工作。該職位名稱中的“理”有治理、管理之意,“掾”則指古代官府中輔助官員的屬吏。
職能特點
作為司法體系中的基層官員,理掾需熟悉律法條文,負責處理民間訴訟、刑事案件的初步審理,并協助上級官員完成判決執行。其職責範圍與現代司法系統中的法官或獄訟官有部分相似性。
曆史背景
該官職多見于中國秦漢至唐宋時期的文獻記載,屬于地方行政機構中的重要職位,反映了古代司法與行政合一的治理特點。
注:拼音标注可能存在筆誤,正确讀音應為lǐ yuàn(“掾”讀yuàn)。若需進一步了解該官職的曆史演變或具體案例,建議查閱《漢書·百官公卿表》等古代職官文獻。
保健站飙霆鄙蔽槽坊糙糧陳丘蟲蝕初載存心養性東谷恩眄副次附炎趨熱國學毂陽翰林子墨橫死眼紅旗洪運後會無期皇統回彈夾袋獎品煎唧馢香角尺嘉珍孑傑積李進送激征可觀括目相待來學亮照遼逈遼浿鄰甲溜火龍衮埋骨駡座南樂内徑藕心篇韻飄藩墜溷橋面棋錯鵲鏡肉袒面縛侍朝殊常探春探勝踏筵位着鄉霸淆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