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棍棒。 漢 王充 《論衡·訂鬼》:“病者因劇身體痛,則謂鬼持箠杖毆擊之。”
2.用棍棒拷打。 元 劉祁 《歸潛志》卷八:“ 興定 初, 朮虎高琪 為相,惡士大夫,有罪輒以軍儲論,加箠杖。” 明 張居正 《乞宥言官疏》:“荷蒙聖慈俯從,曲賜寬宥,免其箠杖,天下莫不稱仁焉。”
箠杖(chuí zhàng)是漢語中的一個複合詞,由“箠”和“杖”兩個單字組成,主要用于古代文獻中,具有特定的刑具含義及引申義。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古籍的詳細解釋:
箠(chuí)
指竹制的鞭子或馬鞭,後引申為刑杖。《說文解字》釋為“擊馬也,從竹垂聲”,強調其用于鞭打的功能。在《漢書·刑法志》中明确記載“箠長五尺”,說明其作為刑具的形制标準。
杖(zhàng)
原指手杖或拐杖,後擴展為刑具,即棍棒。《說文解字》注“持也”,表支撐之意;《玉篇》進一步解釋為“梃也”,指用于責打的木棍。
本義:刑具的統稱
指古代用于責打犯人的竹鞭或木棍。例如:
引申義:責罰的象征
在文學語境中,“箠杖”可隱喻嚴苛的管教或懲戒。如明代《字彙》釋“箠”為“擊馬策”,而“杖”為“刑具”,二者結合強調暴力規訓的意象。
明确區分“箠”與“棰”的異體關系,指出“箠”專指竹制刑具。
引《集韻》“箠,杖也”,并收錄“杖”的刑具義項:“所以執罰者謂之杖”。
定義“箠杖”為“杖刑;杖責”,強調其法律與懲戒屬性。
現代漢語中,“箠杖”已罕用,僅見于古籍研究或曆史文獻。其核心含義被“鞭杖”“棍棒”等詞替代,但作為文化符號仍保留在法制史研究中。
參考文獻來源:
“箠杖”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名詞含義(刑具)
指用于拷打的棍棒類工具,通常由竹、木制成。例如《後漢書·列女傳》提到“或便加棰杖”,此處“箠杖”即指刑具本身。漢代王充《論衡》中描述的“鬼持箠杖毆擊之”,也印證了其作為擊打工具的屬性。
動詞含義(刑罰行為)
表示用棍棒實施拷打的行為。元代文獻記載官員對士大夫“加箠杖”,明代張居正奏疏中提及“免其箠杖”,均指通過杖擊進行懲罰。這種刑罰在具體執行時存在差異:
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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