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共同。《元典章·兵部一·正軍》:“軍馬糧料衣裝盤纏鈔定,并仰本翼正官公同盡實給散。”《古今小說·滕大尹鬼斷家私》:“ 善繼 兀自怒氣不息,次日侵早,邀幾個族人在家,取出父親親筆分關,請 梅氏 母子到來,公同看了。”《紅樓夢》第六八回:“如今咱們倆個一同去見官,分證明白,回來咱們公同請了合族中人,大家覿面説個明白,給我休書,我就走!” 魯迅 《呐喊·故鄉》:“我們多年聚族而居的老屋,已經公同賣給别姓了,交屋的期限,隻在本年。”
公同作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明确區分,主要體現為以下兩類權威釋義:
此義項強調多人或事物在行動、屬性上的統一性,屬文言用法,現代漢語已少見。
釋義:指共同具有、協同進行或一緻的狀态。
例證:
“天下公同之利,莫大于此。”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此用法多見于明清文獻,如《明史·食貨志》中“公同商議”即指集體協商。
現代法律體系中,“公同”是“公同共有”(joint tenancy)的簡稱,區别于“按份共有”。
釋義:指兩個以上主體基于共同關系(如繼承、合夥),對同一財産不分份額地享有所有權,權利及于財産整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99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共同享有所有權。”
典型場景包括:遺産分割前的繼承人共有、夫妻共同財産、合夥財産等。
特征:
- 不可分割性:權利共享整體財産,無明确份額劃分;
- 處分限制: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處置財産;
- 連帶性: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如合夥債務)。
“公同”作為獨立詞彙在現代日常語境中已罕用,其法律義項需嚴格限定于專業文本。若需表達“共同”含義,宜直接使用現代常用詞,避免歧義。
參考資料:
“公同”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共同”,強調多人或群體在行動、利益或責任上的一緻性。以下為具體解析:
核心含義
指多個主體在行為或狀态上的聯合與共享,常見于書面語境。例如:
《儒林外史》中“公同起蓋先農祠”即描述衆人合力建造祠堂的場景。
《元典章》記載軍需物資需“公同給散”,體現集體分配原則。
使用場景
提示:現代漢語中“共同”更為常用,“公同”多見于古典文獻或特定正式表述,需結合語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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