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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證的意思、幹證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幹證的解釋

[witness] 訴訟雙方的有關證人

二競(指原告被告)幹證俱在,即須剖決。——宋· 陳襄《州縣提綱·察監系人》

紹興十六年诏:諸鞫獄追到幹證人,無罪遣還者,每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文。——《宋史·刑法志》

詳細解釋

見“ 幹證 ”。


亦作“ 幹証 ”。與訟案有關的證人。 宋 陳襄 《州縣提綱·察監繫人》:“二競幹證俱至,即須剖決。”《宋史·刑法志二》:“﹝ 紹興 ﹞十六年,詔:‘諸鞠獄追到幹證人,無罪遣還者,每程給米一升半,錢十五文。’” 元 無名氏 《神奴兒》第四折:“你看這 李阿陳 口内詞因,與這狀子上不同,其中必然暗昧着,老夫怎生下斷,中間但得一個幹證的來,可也好也。”《負曝閑談》第二三回:“如此説來,大老爺你倒成了這烏龜的嫡親幹証了!”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幹證”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史含義的複合詞,其核心意義指訴訟過程中與案件有直接關聯的證人及證物。以下從詞源、用法及文獻例證三方面展開分析:

  1. 詞源解析

    “幹”本義為盾牌,引申為“關聯、幹預”(《說文解字》);“證”即驗證、憑據(《玉篇》)。二字組合後特指司法程式中能證實案情的核心人證與物證,最早見于宋代司法文書,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載“若無幹證,何以定罪”。

  2. 法律程式地位

    在明清律法中,“幹證”作為法定證據類型,須當庭具結畫押。據《大明律·刑律》規定:“凡鞫獄,須憑贓驗、幹證明白”,強調其作為定罪要件的重要性。其證言效力高于普通旁證,但若作僞證需承擔“減犯人罪二等”的刑責(《大清律例·訴訟》)。

  3. 文獻例證與演變

    清代黃六鴻《福惠全書》詳述:“幹證須與本案無利害者,方得取信”,說明古代司法對證人中立性的要求。近現代法律體系改革後,“幹證”一詞逐漸被“證人證言”“物證”等專業術語取代,但在方言及曆史研究中仍有使用。

參考資料:

網絡擴展解釋

“幹證”是古代法律術語,主要指訴訟案件中與案情直接相關的證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 指訴訟雙方涉及的證人,常見于宋代司法文獻。例如《宋史·刑法志》提到,案件審理時需傳喚“幹證人”到庭作證。
  2. 詞源與用法

    • 拼音為gān zhèng,由“幹”(冒犯、關聯)和“證”(證明)組成,字面意為“與案件關聯的證明者”。
    • 異體寫作“幹証”,如《州縣提綱》記載:“二競幹證俱至,即須剖決”。
  3. 曆史背景

    • 宋代司法制度中,幹證需隨原告、被告一同到庭,若證人無罪釋放,官府需支付返程糧錢(每程米一升半、錢十五文)。
    • 元代雜劇《神奴兒》等文學作品也沿用此術語,體現其司法實踐中的延續性。
  4. 現代關聯

    • 現代漢語中已較少使用,主要見于古籍研究或曆史法律文獻分析,近義詞為“旁證”。

提示:該詞釋義可通過《宋史·刑法志》《州縣提綱》等宋代法制文獻進一步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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