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tness] 诉讼双方的有关证人
二競(指原告被告)干证俱在,即须剖决。——宋· 陈襄《州县提纲·察监系人》
绍兴十六年诏:诸鞫狱追到干证人,无罪遣还者,每程给米一升半,钱十五文。——《宋史·刑法志》
见“ 干证 ”。
亦作“ 干証 ”。与讼案有关的证人。 宋 陈襄 《州县提纲·察监繫人》:“二竞干证俱至,即须剖决。”《宋史·刑法志二》:“﹝ 绍兴 ﹞十六年,詔:‘诸鞠狱追到干证人,无罪遣还者,每程给米一升半,钱十五文。’” 元 无名氏 《神奴儿》第四折:“你看这 李阿陈 口内词因,与这状子上不同,其中必然暗昧着,老夫怎生下断,中间但得一个干证的来,可也好也。”《负曝闲谈》第二三回:“如此説来,大老爷你倒成了这乌龟的嫡亲干証了!”
“干证”是汉语中具有特定法律史含义的复合词,其核心意义指诉讼过程中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证人及证物。以下从词源、用法及文献例证三方面展开分析:
词源解析
“干”本义为盾牌,引申为“关联、干预”(《说文解字》);“证”即验证、凭据(《玉篇》)。二字组合后特指司法程序中能证实案情的核心人证与物证,最早见于宋代司法文书,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若无干证,何以定罪”。
法律程序地位
在明清律法中,“干证”作为法定证据类型,须当庭具结画押。据《大明律·刑律》规定:“凡鞫狱,须凭赃验、干证明白”,强调其作为定罪要件的重要性。其证言效力高于普通旁证,但若作伪证需承担“减犯人罪二等”的刑责(《大清律例·诉讼》)。
文献例证与演变
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详述:“干证须与本案无利害者,方得取信”,说明古代司法对证人中立性的要求。近现代法律体系改革后,“干证”一词逐渐被“证人证言”“物证”等专业术语取代,但在方言及历史研究中仍有使用。
参考资料:
“干证”是古代法律术语,主要指诉讼案件中与案情直接相关的证人。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词源与用法
历史背景
现代关联
提示:该词释义可通过《宋史·刑法志》《州县提纲》等宋代法制文献进一步查证。
抱布卑伏边赏毕钵罗並比逼年不饱和烃草拟称喻船到江心补漏迟除幕从居淡简大张旗鼓颠毛風向袋分铢分总腹疾旮旯儿格候肐落莞蒻故历故冢喝阻间不容砺见顔戢兵赍宣拘迫刊印夸侈夔乐猎涉弥敬眸子褰树起端青李钦赏戚姻忍心撒欢塞除三论三哲杀决删削甡植石碣石室金匮嗣承踏面脱袜菟苑洼涔无乖乌里八糟憸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