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複職
指公職人員因故離職(如停職、撤職等)後恢複原有職務的行為。其核心含義強調職務狀态的還原,需經法定程式或上級批準方可生效。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
定義:“被解除職務的人員恢複原來的職務。” 強調恢複原職的合法性,常見于行政、司法等領域。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官方釋義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台灣)
解釋:“因故去職或停職者,恢複其原有職位。” 突出“恢複”屬性,適用于公職、企業等場景。
來源:台灣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絡版
《漢語大詞典》
釋義:“複歸原職。多指官員被重新任用。” 涵蓋曆史語境,如古代官員貶谪後重新起用。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4年版
語素解析
二字組合強調職務狀态的回歸性。
典型語境
術語 | 區别點 | 與“複職”關聯性 |
---|---|---|
返崗 | 泛指返回工作崗位,未必涉及職務變動 | 複職屬于返崗的特殊形式,需程式确認 |
平反 | 糾正冤假錯案,恢複名譽與權利 | 複職可能是平反後的結果之一 |
晉升/降職 | 職務層級變化 | 複職不改變原職務層級 |
“複職”是一個與職位恢複相關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和適用場景如下:
複職指官員或員工因罷免、降職、停職等原因離開原職位後,重新恢複原有職務的行為,也稱為“官複原職”。該詞最早用于古代官職體系,現代也延伸至企業員工領域,但實際案例較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确,員工嚴重違規或犯罪時,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若不存在這些情形,員工可通過仲裁等程式主張複職。
如需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細節,建議咨詢勞動仲裁機構或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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