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清 時巡撫例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或右佥都禦史銜,故稱。《官場現形記》第三回:“新近賑捐案内,又蒙 山西 撫院保舉了‘免補’。”
(2).指巡撫衙門。《老殘遊記》第二回:“那知進了園門,園子裡面已經坐的滿滿的了,隻有中間七八張桌子還無人坐,桌子卻都貼着‘撫院定’、‘學院定’等類紅紙條兒。”
撫院是明清時期重要的行政機構稱謂,具有雙重含義:
一、基本釋義 "撫院"指代巡撫衙門的正式名稱。該詞由"巡撫"(省級最高行政長官)與"院"(官署)組合而成,特指巡撫處理政務的官方場所。據《中國曆史職官辭典》記載,明代始設巡撫,其辦公機構通稱撫院,清代沿襲此制。
二、曆史沿革
明代建制:正統年間(1436-1449)作為臨時差遣官職出現,嘉靖時期(1522-1566)逐漸固定為省級常設機構。《明史·職官志》載:"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銜,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其以尚書、侍郎任者,皆兼都禦史銜"。
清代演變:順治元年(1644)确立為從二品官職,《清會典》規定:"巡撫掌宣布德意,撫安齊民,修明政刑,興革利弊,考核群吏"。
三、職能範圍 撫院作為地方行政中樞,兼具民政與軍事職能:
四、文獻例證 《漢語大詞典》引《醒世恒言》卷三十六:"門子遞禀帖說撫院傳鼓候見",佐證其作為衙署的實指用法。《清史稿·聖祖本紀》載:"诏停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陝西巡撫兼管軍務",反映職能調整。
五、現代應用 當代漢語中,該詞主要作為曆史術語使用,常見于地方志編纂(如《浙江通志·職官篇》)、古建築保護單位标識(如河南巡撫衙門舊址)及曆史文獻研究領域。
“撫院”一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具體需結合曆史語境理解:
明清時期,巡撫常兼任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或右佥都禦史的官銜,因此稱巡撫為“撫院”。例如:
“撫院”也代指巡撫的辦公機構,即巡撫衙門。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寬慰人心的地方或機構”,但這一用法在曆史文獻中較少見,更常見的是上述官職與衙門的含義。建議結合具體上下文判斷詞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明清官職體系,可參考《明史·職官志》或《清史稿》等權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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