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明 清 时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衔,故称。《官场现形记》第三回:“新近賑捐案内,又蒙 山西 抚院保举了‘免补’。”
(2).指巡抚衙门。《老残游记》第二回:“那知进了园门,园子里面已经坐的满满的了,只有中间七八张桌子还无人坐,桌子却都贴着‘抚院定’、‘学院定’等类红纸条儿。”
抚院是明清时期重要的行政机构称谓,具有双重含义:
一、基本释义 "抚院"指代巡抚衙门的正式名称。该词由"巡抚"(省级最高行政长官)与"院"(官署)组合而成,特指巡抚处理政务的官方场所。据《中国历史职官辞典》记载,明代始设巡抚,其办公机构通称抚院,清代沿袭此制。
二、历史沿革
明代建制:正统年间(1436-1449)作为临时差遣官职出现,嘉靖时期(1522-1566)逐渐固定为省级常设机构。《明史·职官志》载:"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衔,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其以尚书、侍郎任者,皆兼都御史衔"。
清代演变:顺治元年(1644)确立为从二品官职,《清会典》规定:"巡抚掌宣布德意,抚安齐民,修明政刑,兴革利弊,考核群吏"。
三、职能范围 抚院作为地方行政中枢,兼具民政与军事职能:
四、文献例证 《汉语大词典》引《醒世恒言》卷三十六:"门子递禀帖说抚院传鼓候见",佐证其作为衙署的实指用法。《清史稿·圣祖本纪》载:"诏停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巡抚兼管军务",反映职能调整。
五、现代应用 当代汉语中,该词主要作为历史术语使用,常见于地方志编纂(如《浙江通志·职官篇》)、古建筑保护单位标识(如河南巡抚衙门旧址)及历史文献研究领域。
“抚院”一词主要有以下两种解释,具体需结合历史语境理解:
明清时期,巡抚常兼任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或右佥都御史的官衔,因此称巡抚为“抚院”。例如:
“抚院”也代指巡抚的办公机构,即巡抚衙门。例如: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宽慰人心的地方或机构”,但这一用法在历史文献中较少见,更常见的是上述官职与衙门的含义。建议结合具体上下文判断词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明清官职体系,可参考《明史·职官志》或《清史稿》等权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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