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古代井田制,百畝為“夫”,三夫為“屋”。一屋三夫互相擔保,以繳納賦稅。《周禮·地官·小司徒》:“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 鄭玄 注:“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出地貢者三三相任。” 賈公彥 疏:“一井之内九夫,三夫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雲‘三三相任’。據井而言也。”
“夫屋”是古代漢語中的合成詞,由“夫”和“屋”組合而成,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分析。根據《漢語大詞典》釋義,“夫”在此處作助詞,無實義,用于句首或句中調節語氣;“屋”指房屋或居所。因此,“夫屋”可理解為對房屋的泛指或強調,常見于先秦文獻中。
例如《詩經·秦風·權輿》有“于嗟乎,不承權輿!于我乎,每食四簋,今也每食不飽。于嗟乎,不承權輿!于我乎,每食八簋,今也每食不飽。于嗟乎,不承權輿!于我乎,夏屋渠渠,今也每食無餘。于嗟乎,不承權輿!”其中“夏屋”即“大屋”,部分注疏本作“夫屋”,借指宏偉建築(參考《十三經注疏·毛詩正義》)。
需要注意的是,“夫屋”屬于古漢語中的特殊用法,現代漢語已不常見,其語義需依托具體文獻考據。相關釋義可進一步參考《王力古漢語字典》及《古代漢語虛詞詞典》。
“夫屋”是古代井田制中的計量與賦稅單位,具體含義如下:
基本定義
指井田制下土地劃分的層級單位:
結構關系
井田制以“井”為基本單元,一井包含九夫(即九塊百畝田),按“三三相任”原則組成:
賦稅擔保機制
同一“屋”内的三戶農戶需互相擔保,共同承擔繳納賦稅的責任,形成連帶義務關系。此制度旨在确保稅收穩定,減少逃稅風險。
文獻依據
該詞最早見于《周禮·地官·小司徒》,漢代鄭玄注解為“夫三為屋,屋三為井”,唐代賈公彥進一步說明其擔保機制。
補充說明
讀音為“fū wū”,主要用于描述西周至春秋時期的土地制度,後隨井田制瓦解逐漸退出曆史。
如需更詳細的曆史背景或相關制度演變,可參考《周禮》注疏及井田制研究文獻。
挨門表綴兵團伯始暢然地寶對馬海峽蠹折繁法風力發電恭而有禮宮澤國境果是海粉合襯賀旦哄擡幻緣奸僞交事家戲結讬據恃刻石可索髺墾瞭如靈材麗土流亞莽浪墨丈尋常内厚砰硼霍落普及版乾咳潛圖前者企立清韻沁潤楸葉膏任甚麼煞黑沙魚省節釋黻試練食墨壽華私威斯須袒跣天王堂讬性吐葩威殺小爺系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