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古代井田制,百亩为“夫”,三夫为“屋”。一屋三夫互相担保,以缴纳赋税。《周礼·地官·小司徒》:“及大比,六乡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攷夫屋。” 郑玄 注:“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出地贡者三三相任。” 贾公彦 疏:“一井之内九夫,三夫为屋,是一屋三夫,自相保任,故云‘三三相任’。据井而言也。”
“夫屋”是古代汉语中的合成词,由“夫”和“屋”组合而成,其含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分析。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夫”在此处作助词,无实义,用于句首或句中调节语气;“屋”指房屋或居所。因此,“夫屋”可理解为对房屋的泛指或强调,常见于先秦文献中。
例如《诗经·秦风·权舆》有“于嗟乎,不承权舆!于我乎,每食四簋,今也每食不饱。于嗟乎,不承权舆!于我乎,每食八簋,今也每食不饱。于嗟乎,不承权舆!于我乎,夏屋渠渠,今也每食无余。于嗟乎,不承权舆!”其中“夏屋”即“大屋”,部分注疏本作“夫屋”,借指宏伟建筑(参考《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夫屋”属于古汉语中的特殊用法,现代汉语已不常见,其语义需依托具体文献考据。相关释义可进一步参考《王力古汉语字典》及《古代汉语虚词词典》。
“夫屋”是古代井田制中的计量与赋税单位,具体含义如下:
基本定义
指井田制下土地划分的层级单位:
结构关系
井田制以“井”为基本单元,一井包含九夫(即九块百亩田),按“三三相任”原则组成:
赋税担保机制
同一“屋”内的三户农户需互相担保,共同承担缴纳赋税的责任,形成连带义务关系。此制度旨在确保税收稳定,减少逃税风险。
文献依据
该词最早见于《周礼·地官·小司徒》,汉代郑玄注解为“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唐代贾公彦进一步说明其担保机制。
补充说明
读音为“fū wū”,主要用于描述西周至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后随井田制瓦解逐渐退出历史。
如需更详细的历史背景或相关制度演变,可参考《周礼》注疏及井田制研究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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