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搏鬥。《漢書·戾太子傳》:“吏圍捕太子……主人公遂格鬭死。” 唐 李白 《戰城南》詩:“野戰格鬭死,敗馬號鳴向天悲。” 明 梁辰魚 《浣紗記·送餞》:“殘兵格鬭筋力疲,沿出烽火軍聲沸。” 曹禺 《王昭君》第五幕:“在黑暗中,顯出了戰場,一片格鬥厮殺的景象。”
格鬭(gé dòu)是漢語中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雙方以肢體或器械進行對抗性搏擊。《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搏鬥,激烈地對打”。從字源分析,“格”原指木棍相交,引申為擊打、抵擋,《說文解字》釋“格”為“木長皃”,後擴展為規範、較量之意;“鬭”即“鬥”的繁體字,甲骨文字形如兩人徒手相搏,本義為戰鬥。二者組合後,詞義聚焦于力量與技巧并重的對抗行為。
在應用場景中,該詞涵蓋三個層面:
權威典籍中,《辭海》特别強調其“遵守特定規則”的特征,與無序鬥毆形成本質區别。相關術語包括“搏擊”(強調技術運用)、“厮殺”(側重暴力程度)等近義詞,構成漢語搏鬥語義場。
“格鬥”一詞的釋義如下:
基本含義: 指雙方通過肢體對抗進行的搏鬥,常見于武術、軍事訓練或體育競技領域,強調技巧與力量的運用。該詞由“格”和“鬥”組合而成:
現代應用:
注意:格鬥需在安全規範下進行,避免暴力沖突。若需專業學習,建議通過正規渠道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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