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shot down] 對頑抗拒捕或罪大惡極的犯人,按刑律規定,擊殺緻死不論及執行者的罪行
謂可将犯罪拒捕的人當場打死而不以殺6*人論罪。 清 林則徐 《體察洋面堵截情形折》:“無論内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路,概行追擊,倘敢逞兇拒捕,格殺勿論。”《清史稿·宣統帝紀》:“儻有匪徒從中煽惑,意在作亂者……格殺勿論。” 魯迅 《僞自由書·止哭文學》:“辣椒可以止小兒的大哭,真是空前絕後的奇聞……不過,這是無效的,遠不如哭則‘格殺勿論’的靈驗。” 葉紫 《夜哨線》五:“誰敢反抗命令,惑亂軍心:--格殺勿論!”亦作“ 格殺弗論 ”、“ 格殺無論 ”。 清 夏燮 《中西紀事·粵民義師》:“洋人入其界者,登時格殺弗論。” 郭沫若 《中國史稿》第五編第三章第三節:“ 清 政府以‘格殺無論’對付人民,人民也以‘格殺無論’對待賣國6*賊。”參見“ 格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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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殺勿論(gé shā wù lùn)是現代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與曆史背景的固定短語,其釋義可從以下四個維度解析:
指對特定對象(如拒捕、暴亂者)可不經審判程式,當場擊殺而不追究責任。
例:古代官府常下令對持械拒捕者“格殺勿論”。
該詞多出現于古代律令或特殊時期法令,現代法治社會已無此類規定。
來源 | 釋義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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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語大詞典》 | “擊殺不法者,不論其罪” |
《現代漢語規範詞典》 | “指執法者遇反抗時,可當場擊斃而不承擔法律責任”(2004年版) |
《法律辭典》 | “屬古代特别授權,現代法治中已被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制度替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注:本文釋義綜合《漢語大詞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權威來源,法律部分援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公布文本(訪問日期:2025年8月1日)。
“格殺勿論”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背景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進行解釋:
“格殺勿論”指在特定情形下,将拒捕、行兇或違反禁令的人當場擊斃,且執行者不以殺人罪論處。其中:
古代法律中,“格殺勿論”主要適用于三類情形():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和《辭源》均将其定義為:對行兇、拒捕或違禁者當場擊斃且不論罪。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曆史或文學描述,強調古代律法的嚴苛性。
該成語反映了古代法律對暴力抗法行為的零容忍态度,現代已無實際法律效力,更多用于曆史或文學表達。需注意其語境,避免與現代法治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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