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e shot down]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按刑律规定,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6*人论罪。 清 林则徐 《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无论内地何项船隻,驶近夷路,概行追击,倘敢逞兇拒捕,格杀勿论。”《清史稿·宣统帝纪》:“儻有匪徒从中煽惑,意在作乱者……格杀勿论。” 鲁迅 《伪自由书·止哭文学》:“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不过,这是无效的,远不如哭则‘格杀勿论’的灵验。” 叶紫 《夜哨线》五:“谁敢反抗命令,惑乱军心:--格杀勿论!”亦作“ 格杀弗论 ”、“ 格杀无论 ”。 清 夏燮 《中西纪事·粤民义师》:“洋人入其界者,登时格杀弗论。” 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 清 政府以‘格杀无论’对付人民,人民也以‘格杀无论’对待卖国6*贼。”参见“ 格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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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杀勿论(gé shā wù lùn)是现代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与历史背景的固定短语,其释义可从以下四个维度解析:
指对特定对象(如拒捕、暴乱者)可不经审判程序,当场击杀而不追究责任。
例:古代官府常下令对持械拒捕者“格杀勿论”。
该词多出现于古代律令或特殊时期法令,现代法治社会已无此类规定。
来源 | 释义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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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大词典》 | “击杀不法者,不论其罪” |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 “指执法者遇反抗时,可当场击毙而不承担法律责任”(2004年版) |
《法律辞典》 | “属古代特别授权,现代法治中已被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制度替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注:本文释义综合《汉语大词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权威来源,法律部分援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公布文本(访问日期:2025年8月1日)。
“格杀勿论”是一个汉语成语,其含义和背景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进行解释:
“格杀勿论”指在特定情形下,将拒捕、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击毙,且执行者不以杀人罪论处。其中:
古代法律中,“格杀勿论”主要适用于三类情形():
《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和《辞源》均将其定义为:对行凶、拒捕或违禁者当场击毙且不论罪。现代语境中多用于历史或文学描述,强调古代律法的严苛性。
该成语反映了古代法律对暴力抗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现代已无实际法律效力,更多用于历史或文学表达。需注意其语境,避免与现代法治概念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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