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被處死刑。《史記·田叔列傳》:“今 梁王 不伏誅,是 漢 法不行也;如其伏法,而太後食不甘味,卧不安席,此憂在陛下也。” 宋 朱彧 《萍洲可談》卷三:“﹝ 趙諗 ﹞未三十歲,陞朝為國子博士,忽以狂逆伏法。”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五》:“ 康熙 中, 江 南有徵漕之案,官吏伏法者數人。” 魏鋼焰 《寶地--寶人--寶事》:“惡霸們一一伏法。”
伏法,漢語詞彙,指罪犯被依法處決,尤指執行死刑的結果性狀态。《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犯人)被執行死刑”。該詞的法律語境中強調司法程式的終結性,如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指出,“伏”含服從裁決之意,“法”指代國家刑罰權。
從詞源演變分析,“伏法”最早見于《史記·田叔列傳》“今梁王不伏誅,是漢法不行也”,漢代“伏誅”與後世“伏法”存在語義承接關系。據漢典網考釋,唐代文獻已出現“伏法”的獨立用法,如《舊唐書》載“兇黨伏法,天下欣慶”。
該詞常見于司法文書與媒體報道,常與“認罪”“緝拿”構成固定搭配。國學大師網數據庫顯示,在《人民日報》1946-2020年語料中,“伏法”共出現1742次,多用于報道重大刑事案件審判結果。
“伏法”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如下:
“伏法”指罪犯被依法執行死刑,強調法律對犯罪行為的最終制裁。需注意它與“服刑”的區别:“服刑”泛指接受刑罰(包括有期徒刑等),而“伏法”特指死刑的執行。
該詞最早見于《史記·田叔列傳》,原文為“如其伏法,而太後食不甘味”,指罪犯接受死刑後對相關人的影響。漢代《漢書》中也有“假令仆伏法受誅,若九牛亡一毛”的表述,進一步印證其“因罪被處死”的核心含義。
提示:使用該詞時需注意語境,避免與“服刑”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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