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五刑之一,斷足。 範文瀾 蔡美彪 等《中國通史》第一編第三章第五節:“ 穆王 要化私為公,定出贖刑條例。墨刑黃銅六百兩(一兩約合今四錢多),劓刑一千二百兩,剕刑三千兩。”
剕刑,是中國古代“五刑”之一,指砍去受刑人足部(腳)或腳趾的殘酷肉刑。其核心含義與執行方式如下:
基本釋義與字形: “剕”字,從“刀”從“非”,“非”亦聲,本義與用刀施行刑罰有關。《說文解字》雖未直接收錄“剕”字,但“刖”是其同義字,《說文·刀部》:“刖,絕也。” 段玉裁注:“刖,絕也,是則凡斷絕皆稱刖…刖足則為跀。” 可見“剕”(刖)的核心含義是斷足。 在漢語中,“剕刑”特指這種斷足的刑罰。
具體執行方式與别稱: 剕刑的具體做法是砍去受刑人的腳(足部)或腳趾。它也被稱為“刖刑”、“膑刑”(但嚴格來說,膑刑是剔去膝蓋骨,與砍足略有區别,後世常混用)或“跀刑”。根據《周禮·秋官·司刑》鄭玄注,剕刑在周代有不同的等級:輕者砍去左腳,重者砍去雙腳。
在“五刑”中的地位與曆史: 剕刑是上古及三代(夏、商、周)直至漢初法定“五刑”(墨、劓、剕、宮、大辟)中的第三等重刑,其殘酷性僅次于死刑(大辟)和宮刑。它主要用于懲罰特定的嚴重犯罪。
演變與廢除: 漢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缇萦救父事件的影響下,文帝下诏廢除肉刑。丞相張蒼、禦史大夫馮敬據此提出了具體的改革方案:将原本應處剕刑的,改為“笞五百”(用竹闆或荊條打五百下)。雖然笞刑本身也很殘酷且常緻死,但這一改革标志着以殘害肢體為特征的剕刑在法律條文上的正式廢止,是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由野蠻走向相對文明的重要轉折點。
現代理解與意義: 在現代漢語詞典釋義和曆史文化研究中,“剕刑”被視為中國古代嚴刑峻法和早期刑罰野蠻性的典型代表。它反映了古代社會維護統治秩序的殘酷手段,其最終廢除體現了法律制度的進步和人道主義思想的萌芽。
參考資料來源:
剕刑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殘酷肉刑,屬于“五刑”體系,主要特征是通過斷足或破壞下肢實施懲罰。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形式
剕刑的核心是斷足,具體執行方式在不同曆史時期有所差異。早期可能包括砍斷腳部(如腳掌或腳趾),後期也出現削去膝蓋骨(膑骨)的方式,使受刑者無法站立行走。例如夏朝稱為“膑刑”,即剜膝骨;周朝稱“刖刑”,秦朝改為“斬趾”。
曆史演變
争議與差異
關于剕刑的具體形式,存在兩種說法:一種認為是直接砍斷腳部(如《周禮》記載),另一種認為是去除膝蓋骨(如孫膑受刑案例)。這種差異可能源于不同朝代或地域的執行方式變化。
與其他刑罰的關系
剕刑與“刖刑”常被混用,但嚴格來說,“刖”在周朝特指斷足,而“剕”是更廣義的斷足刑統稱。此外,剕刑與“杖刑”“墨刑”等同屬五刑體系,但殘酷程度更高。
如需進一步了解該刑罰的社會影響或具體案例,可參考《中國通史》等權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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