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五刑之一,断足。 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一编第三章第五节:“ 穆王 要化私为公,定出赎刑条例。墨刑黄铜六百两(一两约合今四钱多),劓刑一千二百两,剕刑三千两。”
剕刑,是中国古代“五刑”之一,指砍去受刑人足部(脚)或脚趾的残酷肉刑。其核心含义与执行方式如下:
基本释义与字形: “剕”字,从“刀”从“非”,“非”亦声,本义与用刀施行刑罚有关。《说文解字》虽未直接收录“剕”字,但“刖”是其同义字,《说文·刀部》:“刖,绝也。” 段玉裁注:“刖,绝也,是则凡断绝皆称刖…刖足则为跀。” 可见“剕”(刖)的核心含义是断足。 在汉语中,“剕刑”特指这种断足的刑罚。
具体执行方式与别称: 剕刑的具体做法是砍去受刑人的脚(足部)或脚趾。它也被称为“刖刑”、“膑刑”(但严格来说,膑刑是剔去膝盖骨,与砍足略有区别,后世常混用)或“跀刑”。根据《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剕刑在周代有不同的等级:轻者砍去左脚,重者砍去双脚。
在“五刑”中的地位与历史: 剕刑是上古及三代(夏、商、周)直至汉初法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中的第三等重刑,其残酷性仅次于死刑(大辟)和宫刑。它主要用于惩罚特定的严重犯罪。
演变与废除: 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缇萦救父事件的影响下,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据此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将原本应处剕刑的,改为“笞五百”(用竹板或荆条打五百下)。虽然笞刑本身也很残酷且常致死,但这一改革标志着以残害肢体为特征的剕刑在法律条文上的正式废止,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由野蛮走向相对文明的重要转折点。
现代理解与意义: 在现代汉语词典释义和历史文化研究中,“剕刑”被视为中国古代严刑峻法和早期刑罚野蛮性的典型代表。它反映了古代社会维护统治秩序的残酷手段,其最终废除体现了法律制度的进步和人道主义思想的萌芽。
参考资料来源:
剕刑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残酷肉刑,属于“五刑”体系,主要特征是通过断足或破坏下肢实施惩罚。以下是详细解释:
定义与形式
剕刑的核心是断足,具体执行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差异。早期可能包括砍断脚部(如脚掌或脚趾),后期也出现削去膝盖骨(膑骨)的方式,使受刑者无法站立行走。例如夏朝称为“膑刑”,即剜膝骨;周朝称“刖刑”,秦朝改为“斩趾”。
历史演变
争议与差异
关于剕刑的具体形式,存在两种说法:一种认为是直接砍断脚部(如《周礼》记载),另一种认为是去除膝盖骨(如孙膑受刑案例)。这种差异可能源于不同朝代或地域的执行方式变化。
与其他刑罚的关系
剕刑与“刖刑”常被混用,但严格来说,“刖”在周朝特指断足,而“剕”是更广义的断足刑统称。此外,剕刑与“杖刑”“墨刑”等同属五刑体系,但残酷程度更高。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刑罚的社会影响或具体案例,可参考《中国通史》等权威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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