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漢 代裡官治事的處所名。《周禮·地官·裡宰》“以歲時合耦于耡” 漢 鄭玄 注:“耡者,裡宰治處也,若今街彈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 賈公彥 疏:“ 漢 時在街置室,檢彈一裡之民。” 明 楊慎 《丹鉛總錄·宮室·申明亭》:“ 趙明誠 《金石録跋》:‘ 昆陽 城中 漢 街彈碑。’不知街彈為何語……蓋 周 名鋤, 漢 名街彈之室,今之申明亭也。” 章炳麟 《代議然否論》:“凡以州部集民,不為叢脞,夫至衆者莫如農圃, 漢 世街彈之制,集縣民而緻之,今雖不可試行,借觀農人之納丁漕,分期赴縣,率十餘日而竣。”
(2).指街談巷議。 清 周亮工 《答榕城士民兼寄靖公弟》詩:“巷語難回白士怒,街彈敢為逐臣悲。” 清 恽敬 《堅白石齋詩集序》:“於是自 乾隆 以來,凡能於詩者,不得不自闢町畦,各尊壇坫。是故 秦 權 漢 尺,以為質古;《山經》《水注》,以為博雅;犛軒竭陀,以為詭逸;街彈春相,以為真率。”參見“ 街談巷議 ”。
"街彈"是古代漢語中的特殊稱謂,最早見于漢代文獻,指地方基層行政組織兼具的議事場所。該詞由"街"與"彈"組合而成,"街"指百姓聚居的公共空間,"彈"通"單"或"僤",取"共同承擔"之意,整體含義為民衆共同議事的公共空間。
根據《後漢書·百官志》記載,街彈在漢代承擔着"平徭役、息訟争"的基層治理功能,既是調解鄰裡糾紛的場所,也是商議賦稅勞役的公共議事廳。這種制度在東漢應劭《風俗通義》中也有印證,稱為"街彈之室,民有訟則判之"的基層治理實踐。
在語言演變方面,《說文解字注》指出"彈"字在此語境下應作"僤"解,清代學者段玉裁考證其本義為"衆議之所"。現代《漢語大詞典》收錄該詞條時,特别注明其作為古代基層自治組織的特殊含義,并引用《周禮》鄭玄注"街彈謂一街之人所共彈治"作為詞源佐證。
值得注意的是,該詞在東漢碑刻《都鄉正街彈碑》中有實物印證,碑文詳細記載了街彈制度的運作規則,包括"均賦役""止争訟"等具體職能,這一考古發現為詞義研究提供了實物依據。
“街彈”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兩方面解釋:
指漢代裡官(基層官吏)處理事務的場所名稱,主要承擔治安與行政管理職能。根據的學術考證,街彈是官府設在街裡的治安組織,設有街正、街卒等職位,負責交通疏導、訓誡違法民衆,類似後世的警察機構。這一機構在《周禮》鄭玄注中也有印證:“若今街彈之室,於此合耦,使相佐助”()。
清代文學作品中引申為“街談巷議”,指民間流傳的言論或傳聞。例如:
該詞讀音為jiē dàn,現代已不常用,主要見于曆史文獻和古典文學研究。其機構職能反映了漢代基層治理體系的特點,而文學引申義則體現了漢語詞彙的語義演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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