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 朝糧戶将田地寄在享有優免徭役的官吏、紳衿名下,以逃避賦役的一種方法。 明 周聖楷 《張居正本傳》:“歲久滋僞,弊孔百出,有所謂飛詭者、影射者、養號者、掛虛者、過都者、受獻者,久久相沿。” 明 謝肇淛 《五雜俎·事部三》:“即如戶部一曹,不許 蘇 松 及 浙江 、 江 右人為吏,以其地賦稅多,恐飛詭為奸也。”參見“ 飛灑 ”、“ 詭寄 ”。
"飛詭"是明清時期與土地賦稅相關的特殊曆史術語,其核心含義指向土地所有權人以非法手段逃避賦稅的行為。該詞由"飛灑"與"詭寄"兩種手段組合而成,屬于古代經濟制度中的灰色操作。
詞源構成
"飛"取自"飛灑",指将田産分割成微小份額,虛挂在貧戶或絕戶名下;"詭"源于"詭寄",即通過僞造契約将土地登記在享有免稅特權者名下。兩者結合形成複合詞,完整呈現了規避賦稅的雙重路徑。
曆史運作機制
根據《中國賦役制度史》記載,地主通過"飛灑"将五百畝土地拆分為十戶五十畝,利用明代"三十畝以下小戶免稅"政策逃稅;而"詭寄"則多将田産僞報于進士、舉人名下,借助其"免丁糧"特權避稅。這種操作導緻國家稅基流失,催生了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的稅制改革。
社會影響層面
《明史·食貨志》載萬曆年間福建地區"飛詭稅糧十漏六七",直接造成地方財政虧空。這種現象衍生出專業"稅糧包攬人"群體,他們通過幫人"飛詭"收取傭金,形成完整的利益鍊條。
詞義演變考據
《漢語大詞典》特别标注該詞屬于"曆史語域詞彙",現代漢語中已無實際使用場景,但在研究明清社會經濟史時仍具重要學術價值。詞義從具體操作手段延伸為泛指各類賦稅規避行為的代稱。
參考資料
“飛詭”是一個具有曆史背景的詞彙,其含義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兩種主要解釋方向:
核心定義:指明朝時期糧戶為逃避賦役,将田地虛假登記在享有免稅特權的官吏或士紳名下的行為。
背景與目的
明代士紳階層享有徭役優免權,普通民衆通過“飛詭”将土地産權轉移至其名下,以此規避賦稅。這種行為導緻國家稅收流失,加劇土地兼并矛盾。
具體操作方式
曆史影響
該現象被《張居正本傳》等文獻記載為明代賦稅制度的重大漏洞,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改革時曾重點整治此類行為。
少數網絡來源(如)将其解釋為“事物發展迅速且難以預料”,但這種用法缺乏權威文獻支撐,可能是對字面義的誤讀或新造詞義。
建議:若在文學或曆史文獻中遇到該詞,優先參考第一種解釋;若為現代非正式場景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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