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寺的别称。泛指掌管刑狱的官署。 唐 陆贽 《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须先鞠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寃,法寺论罪,会府覆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词,然后谓之狱成。” 宋 龚鼎臣 《东原录》:“法官坏法律者三十年矣。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不为上位所荐举,无田改官。”《宋史·职官志十二》:“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踰往制。”
“法寺”是古代中国掌管刑狱的官署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法寺是大理寺的别称,泛指负责司法审判、刑狱管理的中央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案件审理、法律裁决等。该词多见于唐宋时期的文献,如唐代陆贽的奏状中提到“法寺论罪”,宋代《东原录》也记载了法官与法寺的关联。
唐代陆贽《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中“法寺论罪”一句,是“法寺”作为司法机构名称的典型用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体系,可参考《宋史·职官志》或唐代司法制度相关研究。
《法寺》是一个汉字词语,意思是指佛教的寺庙或寺院。
《法寺》的拆分部首是「寸 」,笔画数为「15」。
《法寺》这个词的来源比较简单,「法」是佛法的意思,而「寺」指的是寺庙或寺院。
《法寺》在繁体字中的写法为「法寺」,没有变化。
在古代的写法中,「法」的字形与现代基本一致,而「寺」的字形略有不同,字上方有一个小矩形代表屋顶。
1. 我们正计划明天去参观一座古老的《法寺》。
2. 这座《法寺》已有千年的历史,非常庄严肃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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