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理寺的别称。泛指掌管刑狱的官署。 唐 陆贽 《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须先鞠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寃,法寺论罪,会府覆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词,然后谓之狱成。” 宋 龚鼎臣 《东原录》:“法官坏法律者三十年矣。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不为上位所荐举,无田改官。”《宋史·职官志十二》:“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踰往制。”
法寺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词汇,主要作为古代司法机关的称谓使用,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法寺(fǎ sì)指古代掌管刑狱、司法审判的官署,尤以宋代大理寺的别称为典型。
例证:
《宋史·职官志》载:“大理寺掌断天下奏狱……元丰改制后,专主复审,称‘法寺’。”
南宋·洪迈《容斋随笔》:“法寺断案,须依律例,不得妄加裁断。”
北宋沿袭唐制设大理寺,元丰改制后职权集中于复审全国疑难案件,成为最高司法复核机关,时称“法寺”。其判决需经刑部、审刑院复核,形成“三司”制衡体系 。
元代改称“刑部”为法寺,职能扩展至刑狱管理,但“法寺”作为旧称仍见于文献 。
《名公书判清明集》载:“案卷移送法寺,详议量刑。”
明·丘濬《大学衍义补》:“法寺之设,所以慎刑狱也。”
单字 | 古义溯源 | 构词作用 |
---|---|---|
法 |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 象征法律公正 | 表司法属性 |
寺 | 《汉书注》:“廷也,官舍也。” 指官署机构 | 表职能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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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寺”是古代中国掌管刑狱的官署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法寺是大理寺的别称,泛指负责司法审判、刑狱管理的中央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案件审理、法律裁决等。该词多见于唐宋时期的文献,如唐代陆贽的奏状中提到“法寺论罪”,宋代《东原录》也记载了法官与法寺的关联。
唐代陆贽《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中“法寺论罪”一句,是“法寺”作为司法机构名称的典型用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体系,可参考《宋史·职官志》或唐代司法制度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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