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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寺的意思、法寺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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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寺的解释

大理寺的别称。泛指掌管刑狱的官署。 唐 陆贽 《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须先鞠犯状,审得实情,宪司察寃,法寺论罪,会府覆奏,掖垣参详,如是悉无异词,然后谓之狱成。” 宋 龚鼎臣 《东原录》:“法官坏法律者三十年矣。向之入法寺者皆外官,不为上位所荐举,无田改官。”《宋史·职官志十二》:“朕每览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踰往制。”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法寺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内涵的词汇,主要作为古代司法机关的称谓使用,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基本释义

法寺(fǎ sì)指古代掌管刑狱、司法审判的官署,尤以宋代大理寺的别称为典型。


二、历史沿革与职能

  1. 宋代司法核心机构

    北宋沿袭唐制设大理寺,元丰改制后职权集中于复审全国疑难案件,成为最高司法复核机关,时称“法寺”。其判决需经刑部、审刑院复核,形成“三司”制衡体系 。

  2. 元代演变

    元代改称“刑部”为法寺,职能扩展至刑狱管理,但“法寺”作为旧称仍见于文献 。


三、文献例证与用法


四、字源考据

单字 古义溯源 构词作用
《说文》:“刑也,平之如水。” 象征法律公正 表司法属性
《汉书注》:“廷也,官舍也。” 指官署机构 表职能场所

权威参考来源

  1.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年: “法寺”词条释义及宋代司法制度考述。
  2. 《中国历史官制大辞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大理寺职能演变及别称考。
  3. 《宋史·职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详载宋代法寺建制。
  4.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古籍数据库收录《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司法文书原文(链接)。

(注:因古籍原文链接需定向检索,此处提供权威数据库入口;具体文献请依据来源名称查阅实体书或学术平台。)

网络扩展解释

“法寺”是古代中国掌管刑狱的官署名称,具体解释如下:

基本含义

法寺是大理寺的别称,泛指负责司法审判、刑狱管理的中央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案件审理、法律裁决等。该词多见于唐宋时期的文献,如唐代陆贽的奏状中提到“法寺论罪”,宋代《东原录》也记载了法官与法寺的关联。

历史背景

  1. 职能范围
    法寺作为司法机构,需与其他部门协作。例如,唐代案件需经“宪司察寃,法寺论罪,会府覆奏”等流程,体现其严谨的司法程序。
  2. 官员管理
    宋代《宋史·职官志》提到,法寺官员若占田逾制将受处罚,侧面反映其职权与监管制度。

词义辨析

示例引用

唐代陆贽《奏请不簿录窦参庄宅状》中“法寺论罪”一句,是“法寺”作为司法机构名称的典型用例。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体系,可参考《宋史·职官志》或唐代司法制度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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