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 晉 始置律學博士,轉相教授。 後秦 姚興 設律學于 長安 ,召各郡縣散吏入學,成績優良者選任郡縣獄吏。 隋 律學隸大理寺, 唐 宋 律學隸國子監。《晉書·石勒載記下》:“參軍 續鹹 、 庾景 為律學祭酒。”《新唐書·百官志三》:“﹝律學﹞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 隋 ,律學隸大理寺,博士八人。 武德 初,隸國子監。”《宋史·選舉志三》:“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熙寧 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
(2).法律學科。 南朝 梁 沉約 《援蔡法度廷尉制》:“ 郭恭 以律學通明,仍業司士。”
律學是中國傳統法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指以法律條文、司法實踐和法律思想為研究對象的專門學問。其核心内容包括法律文本的注釋、法律原則的闡釋以及司法案例的分析,旨在通過系統化研究提升法律適用的準确性與社會公平性。
“律學”一詞最早見于《漢書·藝文志》,指代對法律規範的學術研究。古代“律”特指國家法典(如《唐律疏議》),而“學”則強調對法典的注解與理論化。漢代以降,律學逐漸成為官方認可的法律解釋體系,成為中國古代法學的主流形式。
傳統律學涵蓋三大領域:
當代律學已擴展為跨學科研究,包括法律史學、比較法學及法律社會學等分支。例如,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古籍研究所通過整理敦煌吐魯番律學文獻,揭示古代司法技術的演變;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則從律學傳統中提煉本土法治資源,推動當代法律解釋學的創新。
參考資料:
“律學”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學科領域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基本定義
律學是研究法律體系、規則及實踐的學問,涵蓋法律的起源、發展、内容及適用方法。它通過分析法律條文與原則,為法律實施和改革提供依據。
曆史發展
學科性質
律學(音律學)是研究樂音高度體系的科學,涉及數學、聲學與音樂的交叉領域,主要任務包括音程結構、調式和諧原理、樂器調律等。
核心概念
“律學”需結合語境區分,法律領域強調法律研究與實踐,音樂領域側重音律體系構建。若需進一步了解某一方向,可參考對應學科的專業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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