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古代傳授法律知識的學校。 晉 始置律學博士,轉相教授。 後秦 姚興 設律學于 長安 ,召各郡縣散吏入學,成績優良者選任郡縣獄吏。 隋 律學隸大理寺, 唐 宋 律學隸國子監。《晉書·石勒載記下》:“參軍 續鹹 、 庾景 為律學祭酒。”《新唐書·百官志三》:“﹝律學﹞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 隋 ,律學隸大理寺,博士八人。 武德 初,隸國子監。”《宋史·選舉志三》:“律學。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熙寧 六年,始即國子監設學,置教授四員。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
(2).法律學科。 南朝 梁 沉約 《援蔡法度廷尉制》:“ 郭恭 以律學通明,仍業司士。”
“律學”是一個多義詞,具體含義需結合不同學科領域理解,主要分為以下兩類:
基本定義
律學是研究法律體系、規則及實踐的學問,涵蓋法律的起源、發展、内容及適用方法。它通過分析法律條文與原則,為法律實施和改革提供依據。
曆史發展
學科性質
律學(音律學)是研究樂音高度體系的科學,涉及數學、聲學與音樂的交叉領域,主要任務包括音程結構、調式和諧原理、樂器調律等。
核心概念
“律學”需結合語境區分,法律領域強調法律研究與實踐,音樂領域側重音律體系構建。若需進一步了解某一方向,可參考對應學科的專業文獻。
律學是指研究法律規範和司法制度的學科。由于涉及到法律和司法方面的研究,因此律學成為重要的學科之一,與法學、司法學等相關。
律學的拆分部首是彳(右邊的部分),筆畫數為18畫。
律學一詞來源于中國古代,最早出現在《論語·陽貨》這篇文章中,“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其中的“好之者”即指律學。這裡的“好”指的是善于應用法律規範的人。
繁體字《律學》
在古代,律學的漢字寫法與現代相比略有差别,如“律”字的寫法為“彔”,“學”字的寫法為“學”。
1. 他在大學裡專攻律學,将來想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專家。
2. 這本書是一部經典的律學著作,對于學習法律的人來說非常有價值。
律學研究、律學家、律學教育、律學院
法學、司法學、法理學
非法學、非律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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