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ight] 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之權
謂一個國家按本國法律對其領土内的外國人實行管轄的權力。 孟晉 《論改良政俗自上自下之難易》:“操之自上,則凡立憲法、廣教育、興實業、練武備、整頓内治、收回法權,事事可次第舉行,外人不能置一喙。”
法權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語詞典及法學領域主要有以下三層含義:
指由法律确認并保障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強調其法定性和強制性。例如公民的財産權、人身自由權等均屬于法權範疇。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将“法權”釋為“法律賦予的權利”。
在法學理論中,法權(德文:Recht)常指法律關系中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整體,體現為受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例如物權法權既包含所有權人的支配權,也包含其不侵害他人利益的義務。
來源:《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指出法權是“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的有機結合”。
20世紀中期漢語曾用“法權”翻譯俄語“право”,泛指法律制度或法律體系,但此用法現已少見。需注意語境差異以避免歧義。
來源:《蘇聯法律辭典》中文譯本(1950年代)中“法權”對應廣義法律制度概念。
權威參考來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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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權”是一個法律術語,其含義可從多個角度解析,綜合搜索結果中的不同定義與解釋如下:
法律賦予的權力與職權
指通過法律确認的權威和職責,通常涉及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的法定權力,旨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法律尊嚴。
國家管轄權
狹義上指國家依據本國法律對領土内外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力,例如曆史上“收回法權”的表述即與此相關。
“法權”是一個多維概念,既包含抽象的法律應然性權利,也指向具體的法定職權與管轄權。其核心是通過法律實現權力與權利的平衡,保障社會秩序與個體權益。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參考《周禮》相關記載或現代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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