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犯罪。《宋書·孝武帝紀》:“在朕受命之前,凡以罪徙放,悉聽還本。犯釁之門,尚有存者,子弟可隨才署吏。”
犯釁是一個漢語複合詞,由“犯”與“釁”二字組合而成,其核心含義指主動觸犯、挑起争端或冒犯,多用于描述引發沖突、矛盾或罪責的行為。以下從語義構成、古籍用例及權威辭書角度詳細闡釋:
本義為觸犯、侵犯。《說文解字》釋:“犯,侵也”,引申為抵觸法規、冒犯他人或介入争端。
原指古代祭祀時以牲血塗器物的裂縫(“釁鼓”“釁鐘”),後引申為争端、嫌隙或罪過。《左傳》有“釁隙”一詞,指可乘之隙或矛盾開端。
“犯釁”強調主動挑起沖突或觸犯罪責,如《三國志·魏書·王淩傳》裴松之注引《魏略》:“淩知見外,乃謂曰:‘卿直以折筒召我,我當敢不至邪?此乃卿妄作虛語耳!’淩由此犯釁”,指王淩因言語冒犯招緻禍端。
如《宋書·武帝紀》:“(盧)循本無遠略,犯釁乘勝,日久未擒”,指盧循主動挑起戰事。
明代《大明律》刑律篇載:“凡官吏犯釁貪贓,計贓科斷”,指官吏觸犯貪污罪責。
清代戴震《孟子字義疏證》:“人欲犯釁于天理,則失其自然之節”,指人欲逾越天理界限。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第6卷第110頁釋:
犯釁(fàn xìn)
動詞。指主動挑起沖突或觸犯罪責。例:“彼屢犯釁,終緻衆怒。”
來源:轉引自《三國志》裴松之注及明清律法文獻。
《古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2014)第387頁:
犯釁:制造事端;觸犯禁忌。多用于書面語。
現代漢語中,“犯釁”屬書面用語,常見于曆史研究、法律文獻或文學評論,如:
“軍閥割據時期,各方勢力屢屢犯釁,百姓苦不堪言。”(近現代史論述)
“網絡言論需謹慎,莫因妄言犯釁而招緻法律風險。”(社會評論)
參考資料:
“犯釁”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犯罪”,多見于曆史文獻。以下為詳細解析:
該詞在《宋書·孝武帝紀》中有明确記載:“犯釁之門,尚有存者,子弟可隨才署吏。”此處指因犯罪受罰的家族,後代可依才能任職官吏。
當代已極少使用該詞,多見于古籍研究或特定學術領域。如需表達類似含義,建議使用“犯罪”“觸犯”等現代詞彙。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查閱《宋書》原文(、5提供文獻依據),或參考權威辭書如《漢語大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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