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中葉到 五代 田賦的附加稅。見《新唐書·食貨志一》。後亦指官府或地主惡霸強迫人民繳納的土地稅。《太平天囯故事歌謠選·洪宣嬌刀砍劉四》:“哼!你一不拜侯,二不交地頭錢,我 劉四 今天就是不準你擺檔。”
“地頭錢”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語境的名詞短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一、詞義溯源
“地頭”原指田地的邊緣或特定區域,引申為地方、當地;“錢”指貨币或財物。組合後,“地頭錢”在唐宋時期特指地方政府向民衆征收的附加稅項,常見于《新唐書·食貨志》記載的“稅外方圓”“青苗錢”等苛捐雜稅體系。明清時期詞義擴展,可指市集、碼頭等場所向攤販收取的場地費(《中國曆史大辭典》1992年版)。
二、語義演變
現代漢語中該詞保留了兩層引申義:
三、構詞特征
作為偏正結構複合詞,“地頭”作定語限定“錢”的性質,與“地租”“地稅”等詞共享“地+X”的構詞模式,體現漢語經濟類詞彙的形态特點(《漢語構詞法和造詞法研究》,商務印書館)。
“地頭錢”是中國古代的一種稅收形式,其含義和演變如下:
地頭錢是唐代中葉至五代時期田賦的附加稅,最初由唐代宗于大曆元年(公元766年)開征。其征收對象為土地所有者,每畝土地在原有青苗錢基礎上加征2000文,後與青苗錢合并統稱,隨夏稅繳納。
地頭錢加重了農民負擔,成為中晚唐至五代時期社會矛盾激化的因素之一。其征收方式(按畝加征)和強制性特點,反映了古代賦稅制度對底層經濟的壓榨。
注:如需完整曆史細節或具體文獻記載,可參考《新唐書·食貨志》及唐代賦稅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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