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作詩犯上尾病。具體指格律詩中上句尾字與下句尾字犯同聲調之病。此系 南朝 梁 沉約 提出的作詩八病之一。 宋 嚴羽 《滄浪詩話·詩體》:“八病嚴於 沉約 。八病謂平頭、犯尾、蜂腰、鶴膝、大韻、小韻、旁紐、正紐之辨。”參見“ 上尾 ”。
“犯尾”屬于漢語方言詞彙,主要通行于閩南語地區。根據《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收錄,該詞包含以下兩層含義:
一、詞義解釋
二、語用特征 該詞常見于口語表達,帶有負面評價色彩,多用于批評他人不恰當的介入行為。《閩南方言大詞典》指出其語用場景多集中于家庭事務協調或商業合作領域,反映閩南文化中對事務階段邊界感的重視。
三、詞源考證 據《廈門方言辭典》記載,“犯尾”可追溯至明清時期閩南商貿文書,原指貨船裝卸時違規觸碰船尾标志的行為,19世紀後逐漸演變為日常生活用語。
“犯尾”是一個詩學術語,主要源于南朝梁代沈約提出的“詩歌八病”理論,特指格律詩創作中應避免的一種聲律缺陷。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犯尾”指格律詩中相鄰兩句的尾字(即最後一個字)聲調相同。例如,若上句尾字為平聲,下句尾字也需避免同為平聲,否則構成“犯尾”。這是對詩歌音韻和諧的嚴格要求。
2. 曆史背景
沈約在《四聲譜》中提出“八病”理論,包括平頭、上尾(即犯尾)、蜂腰、鶴膝等,旨在規範詩歌聲律,為唐代格律詩的形成奠定基礎。宋代嚴羽在《滄浪詩話》中也明确将“犯尾”列為八病之一。
3. 實際應用與影響
違反“犯尾”規則的詩句被認為音韻呆闆,缺乏抑揚頓挫之美。例如,五言詩中若首聯對句與次聯出句的尾字同聲調,則屬典型犯尾。這一規則促使詩人更注重字詞聲調的搭配。
4. 其他含義辨析
部分現代詞典(如)提到“犯尾”可引申為“犯錯誤”,但此用法較罕見,且缺乏廣泛文獻支持。建議在學術或文學語境中優先采用詩學術語的定義。
參考資料:以上内容綜合自沈約的詩歌理論、宋代詩話及權威詞典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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