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 代中叶到 五代 田赋的附加税。见《新唐书·食货志一》。后亦指官府或地主恶霸强迫人民缴纳的土地税。《太平天囯故事歌谣选·洪宣娇刀砍刘四》:“哼!你一不拜侯,二不交地头钱,我 刘四 今天就是不准你摆档。”
“地头钱”是汉语中一个具有历史语境的名词短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词义溯源
“地头”原指田地的边缘或特定区域,引申为地方、当地;“钱”指货币或财物。组合后,“地头钱”在唐宋时期特指地方政府向民众征收的附加税项,常见于《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的“税外方圆”“青苗钱”等苛捐杂税体系。明清时期词义扩展,可指市集、码头等场所向摊贩收取的场地费(《中国历史大辞典》1992年版)。
二、语义演变
现代汉语中该词保留了两层引申义:
三、构词特征
作为偏正结构复合词,“地头”作定语限定“钱”的性质,与“地租”“地税”等词共享“地+X”的构词模式,体现汉语经济类词汇的形态特点(《汉语构词法和造词法研究》,商务印书馆)。
“地头钱”是中国古代的一种税收形式,其含义和演变如下:
地头钱是唐代中叶至五代时期田赋的附加税,最初由唐代宗于大历元年(公元766年)开征。其征收对象为土地所有者,每亩土地在原有青苗钱基础上加征2000文,后与青苗钱合并统称,随夏税缴纳。
地头钱加重了农民负担,成为中晚唐至五代时期社会矛盾激化的因素之一。其征收方式(按亩加征)和强制性特点,反映了古代赋税制度对底层经济的压榨。
注:如需完整历史细节或具体文献记载,可参考《新唐书·食货志》及唐代赋税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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